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车险业务投标管理工作,确保投标活动的顺利开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非车险条线现有架构,对投标工作有关要求、操作流程、注意事项等做出规定。
第二条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直接参与的非车险业务投标活动,或者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参与的非车险业务投标活动。分公司直接参与的非车险业务投标活动,也可参考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非车险业务是指以车险、农险以外的非车险业务为主的招标、议标或询价项目。
第二章领取招标文件
第五条直接向总公司招标的业务,由总公司根据招标方要求,直接领取或授权相关分公司领取招标文件。
第六条直接向分公司招标的业务,由分公司根据招标方要求,确定由分公司直接领取,或者向总公司申请授权分公司领取。
第七条如需总公司授权领取的,分公司应在收到招标邀请函后一个工作日内,向总公司归口部门提出书面授权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工作联系函、授权书格式和招标邀请函等相关材料。工作联系函明确申请授权缘由、被授权人及招标方要求的其它材
料。工作联系函应由分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分公司公章。分公司被授权人原则上应为分公司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总经理室成员。如需授权给前述以外人员的,工作联系函应由分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并加盖分公司公章。被授权人应同时符合招标邀请函要求。
第八条招标方对授权书格式有明确要求的,采用规定格式。招标方对授权书格式无明确要求的,采用总公司统一格式(详见附件一)。
第九条总公司归口部门应在收到分公司申请资料后合理时间内完成授权有关手续。分公司须在招标方规定时限内领取招标文件。
第十条多家分公司就同一业务提出授权申请的,按《重大客户交叉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投标授权
第十一条直接向总公司招标的业务,由总公司在符合招标方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由总公司直接投标,或者授权相关分公司投标。
第十二条授权分公司投标的,分公司应提出书面授权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工作联系函、授权书格式。工作联系函包括但不限于被授权人、项目名称、投标及开标时间、涉及险种、招标人、经纪人以及招标项目的联系人等事项。分公司被授权人原则上应为分公
司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总经理室成员。授权给前述以外人员的,应由分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并加盖分公司公章。被授权人应同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第十三条被授权人负责投标工作全过程,包括投标目标设定、投标策略制定、报价条件沟通、投标书制作及审核、投标谈判活动的组织和参与、投标往来函件的审核签署、中标后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等。
第十四条采用招标文件授权书格式的,应提交总公司法律合规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后续授权手续。招标文件未有明确要求的,可采用公司投标授权书统一格式。授权书应在收到分公司授权申请材料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投标准备
第十五条投标授权确定后,总公司或相关分公司应根据投标项目具体情况设立投标小组,小组成员原则应包括销售、承保、理赔等相关人员。根据投标需要,投标小组成员可以由总、分公司相关人员组成。需要总公司参加的,分公司应与总公司沟通一致后,确定投标小组成员。投标小组应制定投标工作计划,明确投标过程中各项工作的时间节点及责任人,确保投标工作顺利完成。
第十六条投标小组应认真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尤其是对投标截止日期、投标书制作、评标等重要事项的具体要求。对不明确、有异议、招标文件前后不一致等内容,须及时联系招标方核实澄清。
第十七条投标前需要总公司参与现场查勘或提供相关支持的,投标小组应提前向总公司风险工程部或理赔部提出需求。
第十八条需要总公司提供的资料,投标小组应在领取招标文件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详细列明投标所需的各项资料、时效要求及形式要求。对评标有重要影响的资料,应重点关注并予以提示。第十九条需要办理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小组应严格按照保险业务银行保函管理办法执行,填写审批表,按照审批流程,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投标小组应严格对照招标文件要求,审核投标保证金办理的各个环节,包括金额、划出/划入账号、划出凭证、进账确认、进账收据等,确保投标保证金办理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第二十条投标小组在获取投标文件后,应及时提交归口部门要求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初步报价意见及份额意向,并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工作日提出最终的报价及份额意见(特殊情况,另行处理)。归口部门应在投标小组提供的截止时间前提供最终报价审核意见。投标小组应及时将与投标报价等相关决策的会议纪要书面抄送总公司相关部门及投标小组成员。
第二十一条投标报价表、承保方案、承保能力由总公司归口部门审核、提供。
第二十二条理赔权限授权书、理赔服务方案等,由总公司理赔部审核、提供。
第二十三条再保信息由总公司再保部审核、提供。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要求的承保、理赔经验等信息和资料由总公司归口部门并提供。
第二十五条对投标小组及相关部门提交的投标方案条款差异,由总公司归口部门进行审核、处理、开发并报备产品及反馈报备情况。
第二十六条财务数据等相关资料,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执行,由总公司财务部审核、提供。
第二十七条公司员工构成、养老金缴纳等相关资料,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提供。
第二十八条公司分支机构相关信息、行业数据等信息,由总公司办公室审核、提供。
第二十九条需要司内其他分公司提供信息和配合的,由投标小组自行协调或由总公司归口部门协调,相关分公司应全力提供协助。
第三十条需检察院、公证处等单位提供证明材料,由投标小组根据招标要求协调办理。
第三十一条需要借出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财务报告等公司资质材料原件的,需要投标小组单独申请。授权分公司投标的,分公司总经理室审批,按档案借阅制度规定办理,并指定责任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借用并按期归还。
第三十二条投标文件需要总公司签署、盖章,须按照法律事务工作规程文件要求,经总公司法律合规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三条投标所需其它资料,视具体情况由投标小组和总公司相关部门审核、提供。
第五章投标及谈判
第三十四条投标小组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认真审核,确保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五条投标小组应充分考虑交通、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限内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
第三十六条投标小组应根据招标要求,确定谈判代表,明确谈判策略,组织谈判工作。
第三十七条被授权人负责对投标谈判各项内容进行最终确认。
第六章投标管理
第三十八条投标小组应密切关注投标后续进展,并于获悉有关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总公司相关部门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其他投标主体数量、名称、开标信息、评标动态、预期评标结果、最终投标结果等(反馈格式详见附件三)。
第三十九条投标小组应按照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规定,做好投标前报告、中标后报备等工作。
第四十条投标小组应在投标活动结束后,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完成投标工作总结报告,不断提高投标质量和中标率。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在执行中如遇问题,参照《非车险总部业务管理办法》等其他相关的业务管理文件解决。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车险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