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非车险承保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承保操作,提高承保管理水平,特制定《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车险承保操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承保操作是指保险公司承保非车险业务操作的全过程,包括投保、审核、合同出具、单证管理全过程。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三条  总公司财产险部是非车险业务的管理部门,各级机构非车险业务管理部门是非车险业务的承保操作管理执行部门。
车险报价
第四条  总公司财产险部负责制定非车险业务承保操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实施、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  分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部门根据总公司财产险部相关制度实施承保操作工作,并负责对下级机构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各级承保操作人员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授权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承保操作工作。
承保操作人员是指负责非车险业务承保操作各环节工作的人员,有出单岗、单证管理岗、风控岗、核保岗等。
第三章  承保操作管理
第七条  投保
投保业务应要求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依据,亦是保单的有效组成部分。投保单的填写应确保字迹清楚、信息完整、由投保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
第八条  核保审核
核保审核包括风险的评估、承保条件的审定及费率的厘定。
各级风控人员根据财产险部各项管理制度和核保政策,在授权范围内开展风险查勘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完成风险资料收集、查勘照片拍摄、查勘报告撰写等工作。
各级核保人应根据财产险部各项管理制度和核保政策,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与经验开展核保工作,根据投保人所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风险查勘情况等进行核保审核。
第九条  报价单
对于授权限范围内的业务或经总公司财产险部批复同意承保的项目,核保人可先向被保险人出具报价单,待客户确认后,再出具正式保单。对于某些项目,若所有承保条件都已确定,或者是按照公司既定条件承保,亦可直接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各分公司核保人应注意避免对保单进行多次批改甚至注销等情况。
报价单上应列明:
(一)报价单有效期,通常不超过三十个日历日;
(二)报价单以被保险人投保申请书上盖章签字确认所述内容属实无误方可生效。
(三)对于意向性报价,因报价前未能进行充分的风险查勘和评估,在报价应可注明本报价需以保险人风险查勘并再次确认方可生效。
(四)报价单须由授权核保人签字。被保险人在报价单及投保申请书上签字盖章后,保险合同即生效,生效日期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但不得早于报价单日期。
第十条  暂保单
对于授权限范围内的业务或经总公司财产险部批复同意承保的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录入业务系统的,可报总公司财产险部同意后向被保险人出具暂保单。
暂保单上应列明: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相关信息;
(二)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范围;
(四)暂保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三十个日历日。
第十一条  超权限业务上报
各级核保人均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处理超越权限的业务。
超权限业务上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分公司核保人首先应对相关资料认真审核,提出承保方案意见,然后再向财产险部上报。
(二)超权限业务上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上报传真面函,面函中应介绍详细项目情况;
2、查勘照片;
3、该项目有关风险资料、风险问询表或查勘报告,具体参见各险种业务指引分;
4、分公司意见、建议承保方案。
5、超权限业务涉及批改的,除提供相关审批资料外,还应提供批改申请书或扫描录入业务
系统。
第十二条  条款和费率
各级核保人应根据项目风险合理使用保险条款和费率,除共保业务和特殊情况报总公司财产险部审核外,应使用公司报备的标准条款和费率。
第十三条  附加条款
各级核保人应合理使用规范类和限制类附加条款,有效降低项目风险,谨慎使用扩展类附加条款,盲目扩大保险责任。
(一)不提倡主动附加扩展类附加条款;
(二)不轻易接受扩展保险责任的附加条款;
(三)确需附加扩展保险责任附加条款时,应明确责任范围与赔偿限额;
(四)非标准附加条款,需经总公司财产险部授权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