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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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缔结
1、被保险人(以下称投保人)与保险人自主选择保险合同的条款以及其他事项。
2、投保人、受益人和保险人应当诚实信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实告知,不得有隐瞒、欺诈行为。
3、保险人有权核实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如核实后发现有虚假不实情况,传统来否决保险合同,已交的保险费将不予退还。
第二条 保险的对象
2、被保险车辆应当具有中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合法有效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
第三条 保险责任
1、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车辆在保险期内因车辆本身故障、意外事故、火灾、爆炸、盗窃、抢劫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导致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失的情况。
2、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车辆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赔付,赔付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付限额。
3、对于保险事故的理赔,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交理赔申请书、事故认定书、相关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四条 保险免责
1、保险人对于以下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
(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员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驶人员不具备有效驾
驶证等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
(2)被保险车辆参与非法赛车、试车等违法活动导致的事故;
(3)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发生的损失属于机动车辆强制保险范围之外的情况;
(4)其他《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
第五条 保险费支付
1、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方式及时间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2、如投保人逾期未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
第六条 保险事故处理
1、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
2、被保险人应当配合保险人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
1、保险合同期满后,如果投保人不续保,则保险合同自动解除。
2、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如有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解除合同的行为,对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八条 争议解决
1、保险合同中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双方同意选定争议解决法院为保险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参照《保险法》、《合同法》、《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2、本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如有更改或补充,应在双方共同签订的书面文件中确认。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或解除为止。
(以下无正文,仅为示例文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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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第一条 保险的承保范围
1.1 本保险合同是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的保险规定制定的。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因保险标的的全損、部分損失或者发生保险事故而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
1.2 本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保险人在本合同中约定承保范围内的非营业用汽车。
第二条 保险责任
2.1 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包括:
(1)因火灾、爆炸、盗窃、抢劫等意外事件导致车辆全損的;
(2)因交通事故致使车辆部分损毁需要维修的;
汽车保险费用计算 (3)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原因造成车辆受损的。
2.2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在本合同约定的承保范围内受到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3.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起期零时起至保险单止期的24小时内。
3.2 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责任对保险标的受到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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