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分析计算
恶意重复保险构成骗保骗赔
1998年5月,王某将其私有富康牌汽车向某市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3万元,保险期为1年。同年8月,王某伙同几名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策划制造该车停车时被其它汽车撞毁、肇事车辆逃逸的伪造现场,分别从各保险公司骗取高额保险赔偿金30多万元,事后王某与其它几人私分该款。
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陈某之父陈某康,因右肺腺癌于2010年8月10日入院,至2010年8月24日病情平稳后出院。2010年8月25日,陈某为陈某康在被告处投保了8万元的身故险和附加重大疾病险。陈某和陈某康均在“询问事项”栏就病史、住院检查和经历等项目勾选为“否”。两人均签字确认其在投保书中的健康、财务及其他告知内容的真实性,并确认被告及其代理人已提供保险条款,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合同解除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双方确认合同自2010年9月2日
起生效。合同7.1条及7.2条就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了约定。
2010年9月6日至2012年6月6日,陈某康因右肺腺癌先后9次入院。2012年9月11日,陈某康以2012年3月28日的住院病历为据向被告申请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陈某康于2010年3月10日入院,被确认为“肝炎、肝硬化、原发性肝癌不除外”,因此被告于2012年9月17日以陈某康投保前存在影响该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情况,而在投保时未书面告知为由,向原告送达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的通知。陈某康、陈某于2012年10月24日诉请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万元,后在二审中申请撤诉,二审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裁定撤诉。2014年3月11日至3月14日,陈某康再次因右肺腺癌入院,其出院诊断为:右肺腺癌伴全身多次转移(Ⅳ期,含骨转移)。2014年3月24日,陈某康因病死亡。原告陈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陈某康的身故保险金8万元。
男子一个多月投保4000多万!保险公司吓呆!买那么多能赔吗?
江苏一初中未毕业的服务员周某在2月~3月的一个多月时间内,向40余家寿险公司购买大量短期意外险保单,截至目前统计其意外身故保险金已超过4000万元。
一时间业内沸腾,寿险公司和监管部门都被惊动了,开始核查相关资料。这样的投保为何会引起保险公司等的核查?这样的投保方式,一旦出险,真的能够拿到几千万元赔偿吗?
投保超4000万为了啥?
3月18日,据新浪财经报道,某男子在多家保险公司集中投保短期意外险,保额累计巨大。其中,仅在平安产险就投保37份短期意外险,同时在中国人寿、合众人寿等40多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几十万到上百万不等。
记者从保险公司获悉,该男子确实在多家平台投过保,而且数额巨大,目前多家投保险企已经在核实其投保行为和动机,防止恶意骗保行为给业内带来的不良影响。
资料显示,该男子初中未毕业,职业为服务员,分别通过线上保险网销平台和线下购买,在人工核保时被发现。
案例一:半个月连买8份保险,受偿1300万
2015年,来自重庆的王某在半个月内疯狂投了8份意外险,而且全部都是意外身故类产品,没有意外医疗险,好像知道自己一旦出险就不用治,直接见耶稣似的。
购买保险的一个月后,王某驾车途中因大雨路滑,导致车辆冲出道路翻到水库里,不幸身亡。保险合同的3个受益人要求7家保险公司按保单赔偿保额1300万。被保险公司拒绝,3个受益人上诉法庭。
案例二:隐瞒患病事实,欲骗790万
2016年,江苏一名姓高的医生,凭借多年的从业经验判断自己甲状腺可能出了问题,高医生的妻子是保险从业人员,商讨后决定隐瞒病情,买巨额保险骗取保险金。
于是携手在13家保险公司购买了790万的重疾险。
高医生同时也化名「高力」,暗自去往各大甲状腺专科医院确诊。
2017年,当保单等候期一到,高医生马上进行了甲状腺癌切除手术,并向13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790万。
13家保险公司当然报警了,最后警方调查取证,在3万多条就诊记录里到了「高力」的名字,根据资料和照片,确认这个「高力」就是高医生。
普吉岛“杀妻骗保案
2018年近日,据媒体报道,天津男子张某给妻子购买3000多万元的保险后,带着妻女去泰国普吉岛旅游,并在一家私密性较强的别墅酒店将妻子残忍杀害,后伪造现场向岳父母撒谎称“妻子溺亡”。中国驻宋卡总领馆驻普吉领事办公室回应新京报记者表示,普吉当地警方已控制该名男子协助调查,女方家属已抵达普吉岛。天津警方表示,涉事男子涉嫌,已立案。
汽车保险费用计算题1:某投保人分别与A、B、C三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火灾保险合同,A、B、C三家保险公司承保金额分别为10、15、25万元,因发生火灾损失20万元,三家保险公司应该如何赔偿?
2、某投保人就自己的财产(价值150000元)先后分别与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保额为50000元、100000元、150000元,后在共同的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损失100000元。求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
3、某人就自己的财产(价值100万元)与甲、乙两家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两家保险公司承保保额分别为40万元、50万元。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损失60万元。求两家保险公司各自承担的的赔偿金额。
4、某人就自己的财产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火灾保险,保额为90万元、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三者原因发生火灾,造成损失60万元。出险时,该财产估价总值为100万。保险人应如何赔偿?若保险人赔偿后,向第三者追偿,追回赔偿50万,应如何处理?若追回赔偿60万,应如何处理?
5、刘某于2003年5月9日向甲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额10万元,同年7月5日,其单位向乙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团体家庭财产保险,保额5万。2004年1月10日,刘某家发生火灾,损失清单列明:家电损失6万,家具损失4万,金银首饰1万,现金6000元,问如何赔偿?
6、某面粉厂于2006年3月11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为刘某等36个工人投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人50000元,保险期限1年,保险费已于3月11日一次交清。2006年10月4日,刘某在上班途中被公共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2006年10月6日死亡,共用
去抢救费用8000元。事故经交警勘查、鉴定,车祸事故的责任在于公共汽车司机违章驾车。公共汽车公司全额支付了抢救费用,并给付了100000元。事后面粉厂向其家人支付丧葬费、抚恤金2000元,并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承认事故为保险责任,应赔付50000元,但因公共汽车公司已经赔付108000元,故保险公司不需要再进行赔付。您对此有何看法?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