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0年9月18日第2000/53/EC号
进口汽车配件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175(1)条;
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
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
此指令根据经协调委员会于2000年5月23日审批的联合文本中第251条文;
鉴于:
(1)根据欧盟各国家所制定的关于汽车产品的措施整理如下:
第一,减少汽车产品对环境的破坏,并致力于环境的保护,资源的保护,及能源节约。
第二,确保国际市场有序运行及避免破坏国际社会竞争。
(3)国际社会年汽车废品800万吨和900万吨之间,这些废品必须有妥善方式处理。
(4)为了有效执行预防和防止的相关的条令,以及国际社会废品管理条令,尽可能避免产生废品。
(5)关于废品的再使用和恢复使用的基本原则,可选择废品的再利用和循环利用。
(6)各成员国声明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确保商业性运营人针对汽车类废品建立收集,处理及恢复使用的处理系统。
(7)成员国声明确保此类废品的持有人或所有人不需花任何成本的前提下将汽车类废品交到经授权的处理机构,汽车类废品不应产生负面影响和市场价值影响。会员国要求制造商必须有成文的措施及成本执行以上的措施。确保市场发挥其正常作用。
(8)此指令涉及汽车类及汽车类废品,包括其配件,材料及备品,替代品,符合安全标准,气体的排放和噪音控制。
(9)此指令中术语是参考其它现有的相关指令,1967年7月27日颁发的理事会指令67/548/EEC,关于分类,包装,及有害物质标识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的条文;1970年2月6日颁发的理事会指令70/156/EEC,此法律关于成员国声明的相关机动车和拖车类的审批核准;1975年7月15日颁发的关于废品类的指令(理事会指令75/442/EEC)。
(10)旧古车类,指具有历史意义的车辆或具有收藏价值的车辆或博物馆陈列用的车辆,运用适当的方式保存且对环境不造成任何负面影响,备用或分拆部件,此类不适用于75/442/EEC指令中的废品定义,也不适用于此指令范围。
(11)必须运用预防措施来管理汽车废品,特别是汽车类的有害物质的减少使用及有效管理。为了防止有害物质对环境负面影响,再循环利用和妥善处理有害物质。
特别是禁止使用铅、汞、镉、铬。此类重金属必须在清单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有利于确保某些材料和配件不需粉碎或焚烧或垃圾掩埋。
(12)汽车类废品的所有塑料品的再循环利用必须持续改善,委员会目前加强针对PVC对环境的影响监测。在此工作基础上,委员会提出用于汽车类的塑料件的合理利用提案。
(13)针对汽车类废品及配件的拆装,再利用,循环利用,必须对新汽车的制造及设计进行整合。
(14)鼓励开发循环利用的材料的市场。
(15)为了确保汽车类废品丢弃而不危害环境,必须建立有效的收集制度。
(16)引进损毁证明,用于汽车类废品注销的一项条件。会员国声明当汽车类废品转让给处理方,损毁证明制度用于通知有资历的机构。
(17)此指令不用于防止成员国给予汽车的临时注销。
(18)收集,处理此类废品经营商允许经营(获得允许或注册代替允许,或符合规定的条件)
(19)鼓励汽车类的循环利用及恢复利用。
(20)为了防止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和避免破坏正常的交易和竞争,必须妥善保存和处理。
(21)为了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给予经营商,消费人和公共机构必要的观念,经营商必须设定合格目标,如再利用,循环利用,恢复使用。
(22)制造商必须确保汽车的设计和制造达到合格的目标(再利用,循环利用,恢复使用)。为了修改相关的欧盟汽车类型的审批立法,委员会推动制定欧盟标准的准备同时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
(23)成员国确保执行竞争指令条文,特别就中小型企业的收集,拆装,处理,循环利用市场准入。
(24)为了便于拆装或恢复使用,特别是汽车类废品的循环利用,汽车类制造商应该提供合格的处理设施及必要的拆装信息特别是有害物质材料。
(25)欧盟标准制定在准备中,汽车制造商和材料制造商应该使用符合标准的配件材料,此标准由委员会制定,相关委员协助。为准备此标准制定,委员会将适当考虑,此项工作将会在此区域的相关国际论坛上进行。
(26)为了有效进行监管此指令的执行,需有关于汽车类废品的国际认可资料及数据。
(27)为了及时调整他们的行为及态度,必须及时告知消费者,相关的商业性经营商必须及时发布。
(28)成员国根据相应的经济成份协议选择执行相应的条文,及提供相应的条件。
(29)处理设备及有害物质的使用所适用的科技进步要求,还有损毁证明的最少标准的采用。数据库的格式和执行必要的管制使其符合合格目标,此目标委员会程序下由委员会所实施。
(30)根据理事会决议1999年7月28日所颁发的1999/468/EC关于委员会所授予的执行的权力制定此程序,执行此指令。
(31)成员国提前实行此指令条文,并提供符合此条约相关的措施。
已实施此指令:
第一项
宗 旨
首先,为了防止汽车类的废品大量产生;另外,为了减少废品的处理对汽车类废品及配件的
再利用,循环利用,及汽车类废品和配件其它形式的恢复使用。为了有效对环境的改善,和
改善汽车的寿命周期和特别是汽车类的废品直接处理。特制定此指令。
第二项
定 义
此指令用途:
1.根据70/156/EEC指令的附件IIA,汽车分类为M1或N1,92/61/EEC指令中三轮机动车辆但 不包括三轮摩托车;
2.“汽车类废品”在75/442/EEC指令的第1项定义为报废汽车。
3.“制造商”指汽车类制造商或成员国的专业进口商。
4.“防止”指此类措施致力于减少汽车类废品和材料和物质的数量和对环境的有害影响。
5.“处理”是指汽车类废品的处理行为,目的是减少污染进行拆装,焚烧,粉碎的一些设备,恢复使用或对粉碎废物的处理准备工作,其它的恢复使用和汽车类废品和配件的处理的工作。
6.“再利用”指汽车类废品的配件用于相同的用途的工作。
7.“循环利用”指用于其原用途或其它用途但排除能源的恢复使用,对废材料的重新处理过程。“能源恢复使用”指易燃废物的利用通过直接焚烧或只热量产生但没其它废品产生,其目的是产 生能源。
8.“恢复使用”指根据75/442/EEC指令的附件IIB 提供妥善方式进行恢复使用。
9.“处理”指根据75/442/EEC指令的附件IIA提供适当的方式进行处理。
10“商业性经营商”指制造商,经销商,收集商,机动车类保险公司,拆装经营者,粉碎经营者,恢复使用经营者,再循环利用经营者和针对汽车类废品包括配件和材料其它处理经营者。
11.“有害物质”指根据67/548/EEC指令中被认定为有危险的物质。
12.“粉碎机”指用于将汽车类废品,包括用于直接可再利用的金属块,分成块或分成段的一种设备。
13.“拆装信息”指对汽车类废品的妥善,不损害环境的处理信息。汽车制造商和配件制造商通过电子媒体和其手册形式传播此类信息(拆装的处理设备信息)。
第三项
范 围
1.此指令涉及汽车类和汽车类废品包括配件和材料。与第5(4)不发生冲突,不涉及在使用汽车的过程中,如何服务或修理;根据公约或当地的条文不涉及制造商是否提供安装的配件或其配件是否用于备品或替代品。
2.此指令不会与所现有的法律和相关的国家法律发生冲突,特别是安全标准,气体排放,及噪音控制和水土的保护。
3.制造商仅制造或进口汽车根据8(2)条款可免除70/156/EEC指令;根据此指令7(4),8,9条款成员国可免除制造商和汽车类。
4.在70/156/EEC指令4(1)(a)条款第二条内容所定义特殊用途的汽车不包括此指令第7条款。
5.此指令的5(1)(2)和6条款适用于三轮机动车。
第四项
预 防
1.为了鼓励成员国的废品预防工作的不断改善,特别是以下几个方面:
(a)汽车类制造商应与材料和设备制造商保持联系沟通,限制在汽车产品类的有害物质的使用,尽可能减少使用汽车的观念,预防有害物质排放到环境中,使再循环利用更容易,尽量避免有害废品的处理需求。
(b)新汽车的设计与生产应该充分考虑和使其废品和配件,材料更有利于拆装,再利用,恢复
使用,特别是循环利用。
(c)汽车制造商应该与材料和设备制造商保持联系和沟通,为开发循环利用的材料的市场,整合汽车类和其它产品的循环利用的材料日益增加的数量。
2.(a)成员国应确保2003年7月1日后的投放市场材料和配件不含铅,汞,镉,六价铬(在此指令的附件II的清单)。
(b) 根据条款II所制定的程序,由于科技进步的要求,委员会将在基本法规的基础上,修正附件II。目的在于:
I 设定必要可接受的最小浓度值,在规定的材料和汽车类配件的物质含量,在前面小(a)提及的物质。
II 如果此类物质不可避免的使用,此类物质和配件免除小段(a)条款。
III 如果这些物质可以避免使用,从附件II删除这些材料和汽车配件。
IV 在第1和第II条款中指明汽车类配件和材料在进一步处理前必须先剥离,并进行有效标示或
适当的方式以便识别。
(c)委员会首次对附件II修正时间不会迟于2001年10月21日。在2003年1月1日前,在此没有免除项目列在此附件清单将会从此附件中删除。
第五项
收 集
1.成员国将会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以下事项:
——商业性经营商为收集汽车类废品建立制度,技术可行性,当修理客车类时,消除含废品的部件。
——在其范围内有充分的收集设施。
2.成员国应该采取的措施确保汽车类废品转交给授权的处理设施的经营商。
3.成员国根据损毁证明作为一项汽车类废品注销条件设定制度。当汽车类废品转交给处理经
营商,这证明将发放给持有人或所有人。根据第6项条款,处理经营商获得许可权发放损毁证明。成员国允许制造商,经销商,收集商代表授权的处理经营商发放损毁证明用于保证汽车
类废品转交给授权的处理经营商和公共机构注册。
处理经营商或经销商或收集商代表授权的处理经营商发放损毁证明,但不赋予这些机构负责财务索赔,除成员国已明确规定。
成员国没有注销制度在此指令实行日期前,成员国建立一项制度当汽车类废品转交给处理经营商,损毁证明用于通知其它相关具有资质的机构。此制度必须符合这一段的条文。成员国利用此小段通知委员会其中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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