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颖事故后首谈特斯拉摘 要]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是以事前弥补产品缺陷的方式减少损害的发生,从而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当务之急是如何实施召回措施并进一步完善召回制度。文章从产品召回方式入手,以 “毒胶囊”新车当婚车出事故和“可口可乐含氯”事件为例,分别介绍了不同方式下的“召回难”现象,同时,通过具体分析主动召回、指令召回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对“召回难”问题的解决对策和完善相关召回制度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产品召回;召回方式;召回难;主动召回;指令召回
前言
丰田、通用、日产等著名汽车厂商陆续宣布召回问题汽车,我国发生的三鹿奶粉、可口可乐“含氯”和江淮悦悦“素胶囊”长春汽车博览会等产品安全事件,一时间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当前社会问题的重中之重, “召回难”问题随之引发了各界的高度关注。
一、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
(一)产品召回的概念和特点
产品召回①,是指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或进口商在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1]
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产品召回具有以下特点:1.产品召回的义务主体是生产商;2.产品召回的根本原因是存在产品缺陷;阿斯顿马丁0ne773.召回的程序严格;4.产品召回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除缺陷产品对人身、财产及环境造成的安全隐患。
(二)产品召回的方式
美国作为世界第一个正式确立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国家,与美国的产品召回制度相比,我国还有较多不足,突出表现在产品召回的方式上。
1.美国的产品召回方式
美国的召回方式有两种,一种是 “强制认证,自愿召回”, ②另一种是“自愿认证,强制召回”。[2]前者在召回形式上表现为“自愿”,在召回公告中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与生产企业同为实施主体,一律对外宣称“自愿召回”;所谓“强制认证柯尼塞格ccxr”,是指产品进入市场前必须由独立的非政府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认证,之后所有责任由企业承担。因此,该召回方式看似“自愿”,实则“强制”。而后者恰好相反,是指市场准入的门槛相对较低,但进入后的管制却极为严格,一旦证实进入市场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规或标准,则立即进行封杀并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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