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别】假冒伪劣商品
【发文字号】署法发[2012]91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2.03.07
【实施日期】2012.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进口汽车配件
【效力级别】XE0303
海关总署关于做好打击假冒药品、食品和汽车配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署法发〔2012〕9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以下简称“双打”)领导小组重点工作安排和总署“国门之盾”行动方案,总署决定近期开展为期一年的“对假冒药品、食品、汽车配件进出口的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制订周密方案
假冒药品、食品和汽车配件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也更容易引起国际舆论的关注。进出口假冒药品、食品和汽车配件属于“中央重视、众关注、社会反响大”的领域。为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树立我国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总署将“专项整治”作为海关继续深入开展“双打”工作的重点,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成效。因此,各关要对此次“专项整治”予以高度重视,按照总署“国门之盾”行动方案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制订本关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关的工作方案请于2012年3月16日前报总署(政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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