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12.22
∙【字 号】渝价[2009]461号
∙【施行日期】2009.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价〔2009〕461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发改委)、交通局(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各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客运站:
为规范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市物价局、市交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和《汽车运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 [2009]29号),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管理,维护旅客和客运车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和《汽车运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除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以外的其它营业性道路汽车旅客运输。
第三条 本细则是制定我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和计算我市道路汽车旅客票价的依据。
第四条 制定道路汽车旅客运价,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依据不同运输条件,综合考虑车型、运输成本、比价关系、道路运输行业平均利润率、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差别运价。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汽车旅客运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运价制定
第六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全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及票价浮动幅度。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测算并公布主城区至其他区县(自治县)和主城区至其他省市的道路汽车客运票价;委托主城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测算并公布本行政区域跨主城区道路汽车客运票价;委托其他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测算并公布本行政区域至区域外的道路汽车客运票价。
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测算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汽车客运票价。
跨省市和跨区县(自治县)客运票价在公布前7个工作日内,应报市价格和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道路汽车旅客运价根据汽车客运的类型、特点以及市场竞争等不同情况确定。
(一)道路班车运价
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竞争充分的线路经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可实行市场调节价。
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加班车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二)旅游班车运价
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非定线旅游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运输价格由承运方和托运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商定。
(三)旅客包车运价
旅客包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运输价格由承运方和托运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商定。
(四)指令性旅客运输运价
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道路汽车旅客运价,应当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三章 计价标准
第九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跨省营运线路里程以交通部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为准。市内营运线路里程以市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重庆市交通营运里程图》为准。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未确定的营运里程,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据实确定。主城区内未确定的跨区客运营运线路里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确定;非主城区跨区县(自治县)营运线路里程由线路起止点交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有争议的营运线路里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城市市区营运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测定。
(三)里程计算
班车客运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
第十条 行包计费重量
随旅客同车到达目的地的物品应视为行包。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
第十一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十二条 运费单位
(一)旅客票价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为1元。票价1元至10元的,尾数不足0.1元的四舍五入,尾数为0.1、0.2元的舍去,尾数为0.3、0.4、0.5、0.6、0.7元的变为0.5元,尾数为0.8、0.9元的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的,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客运票价尾数不得多次重复收舍,只对具体执行票价进行一次收舍。
旅客站务费和燃油附加费据实计入票价。
(二)行包运费单位: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
第十三条 行包运费
每一名乘车旅客可免费携带10千克行包。行包重量收费以50千克为一个梯次收费,即50千克以内(含免费携带部分),按具体执行票价的50%购票,以此类推(具体标准见附表)。轻泡行包按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将体积折合成重量计费(常见轻泡物品分类见附表)。
第四章 计价类别
第十四条 车辆等级类别
重庆汽车 (一)座席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普通、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共五档。
(二)卧铺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普通、中级、高级共三档。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为准。
第十五条 营运类别
客运车辆按营运方式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车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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