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圣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汽车【审结日期】2021.04.19 
【案件字号】(2021)渝02行终1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郝伟光程鸿声蒋乾巽 
【审理法官】郝伟光程鸿声蒋乾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重庆圣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露 
【当事人】重庆圣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露 
【当事人-个人】向露 
【当事人-公司】重庆圣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张北平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北平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北平 
【代理律所】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圣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向露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无异,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万州区人社局具有对万州辖区内的职工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认定的法定职责。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圣元汽运公司对向华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向华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牵引的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均为圣元汽运公司。该事实以及万州区人社局在原审中举示的圣元汽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均可证明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实际挂靠在圣元汽运公司名下。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之规定,向华受聘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从贵州省遵义市道真县上坝乡宝岩石厂载石粉运回重庆途中因车祸死亡,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死亡,应由圣元汽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万州区人社局据此作出的万州人社伤险认字[2020]24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圣元汽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重庆圣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4:06:25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8日10时左右,向华受实际车主安排,驾驶挂靠于重庆圣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圣元汽运公司)牌号为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从贵州省遵义市道真县上坝乡宝岩石厂载石粉运回重庆途中,行至翁上线(翁溪交叉口-上坝新路口),其车驶离道路右侧,前端撞向道路右侧山体上,造成驾驶人向华当场死亡。2019年12月6日,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向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车速及操作不当之行为,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向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月2日,第三人向露(向华之女)向万州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万州区人社局受理第三人向露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向圣元汽运公司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万州区人社局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万州人社伤险认字[2020]24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向华于2019年10月28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圣元汽运公司于2020年7月25日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圣元汽运公司不服万州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遂在法定期间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万州区人社局作出的万州人社伤险认字[2020]24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圣元汽运公司与事故车辆实际车主张松之间的挂靠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张松与向华是否为雇佣关系?虽然《重庆圣元汽车运输服务
有限公司车辆挂靠合同》中无张松的签字,属于形式上有瑕疵的合同,但圣元汽运公司在收到万州区人社局的举证通知后,于2020年4月17日向万州区人社局提交的《向华与本公司的关系及情况说明》,载明“因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是张松出资购买并挂靠在本公司,车辆所有权和经营权属张松。”,能够证明实际车主张松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均挂靠在圣元汽运公司,该事实亦与询问笔录等的内容相互印证,原审法院认定双方挂靠关系成立。对于圣元汽运公司称其与向华不认识,要求提供张松雇请向华的合同的意见,原审法院认为圣元汽运公司与张松仅为挂靠合同关系,车辆实际由张松自主经营,圣元汽运公司不认识向华实属正常,且雇佣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并非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才能成立,事故发生后,从公安部门向张松车队其他两名人员所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已能证明张松与向华系雇佣关系,综上对于圣元汽运公司的以上意见不予认可。根据《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圣元汽运公司应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综上,万州区人社局作出的万州人社伤险认字[2020]24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圣元汽运公司请求撤销的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圣元汽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圣元汽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称,向华与张松之间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并不明确,该公司与张松之间的挂靠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亦不明确,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和万州区人社局作出的万州人社伤险认字[2020]24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重庆圣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渝02行终12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圣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化园海森汽车交易市场C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40451E。
     法定代表人徐昌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平,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2号区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10086302344。
     法定代表人宋玮冬,局长。
     原审第三人向露。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圣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因诉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万州区人社局)、第三人向露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1)渝0101行初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8日10时左右,向华受实际车主安排,驾驶挂靠于重庆圣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圣元汽运公司)牌号为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从贵州省遵义市道真县上坝乡宝岩石厂载石粉运回重庆途中,行至翁上线(翁溪交叉口-上坝新路口),其车驶离道路右侧,前端撞向道路右侧山体上,
造成驾驶人向华当场死亡。2019年12月6日,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向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车速及操作不当之行为,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向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