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重庆某汽车公司案例题
我重庆某出口企业同某国A公司达成一笔交易,买卖合同中规定:支付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装运自重庆至汉堡;多式运输单据可以
接受,禁止转运。我方按期将货物委托B外运公司承运,货物如期在重庆被装上火车经上海改装轮船运至香港,再在香港转船至汉堡,并由B外运公司于装车日签发多式运输单据。但货到目的港后,A公司已宣布破产倒闭。当地C公司竟伪提单向第二程船公司在当地的代理人处提走了货物。我方企业装运货物后,曾委托银行按跟单托收(付款交单)方式收款。但因收货人已倒闭,货款无着落,后又获悉货物已被冒领,遂我出口企业与B外运公司交涉,凭其签发的多式联运单据要求其交出承运货物。B外运公司却借以承运人只对第一程负责,对第二程不负责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诉讼法院。对此案件,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判决?理由何在?
应由承运人负责。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国际多式联运所下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的责任。在国际多式联运方式下,货物运程不论多远,不论由几种运输方式共同完成货物运输,也不论货物在途中经过多少次转运,所有运输事项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办理。而货主只需办理一次托
运、订立一份运输合同,支付一次运费、办理一次保险,并取得一份联运提单。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本案例中,外运公司于装车日签发多式运输单据,因此它应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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