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可美,重庆名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李方腊,杨光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06 
【案件字号】(2021)渝02民终23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玉涛黄盛建华 
【审理法官】孙玉涛黄盛建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重庆名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方腊;重庆美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可美;杨光霞;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 
【当事人】重庆名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方腊重庆美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可美杨光霞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方腊龙可美杨光霞 
【当事人-公司】重庆名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重庆美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龙双燕重庆含宪律师事务所;刘雅琴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龙双燕重庆含宪律师事务所刘雅琴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龙双燕刘雅琴 
【代理律所】重庆含宪律师事务所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重庆汽车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名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可美 
【被告】李方腊;重庆美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杨光霞;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重庆名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特别授权撤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名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重庆名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
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上诉人重庆名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03:16:34 
龙可美,重庆名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李方腊,杨光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民终233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名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松石支路282东和春天7幢1-商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3DMD6B。
     法定代表人:杨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龙双燕,重庆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方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美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天宫大道98号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XHT173。
     法定代表人:谢宏彩,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原告:龙可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雅琴,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光霞。
     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31号29-1,2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36595174U。
     负责:吴玲,系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名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方腊、重庆美豪汽车租赁有
限公司、原审原告龙可美、原审被告杨光霞、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1)渝0154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名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名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重庆名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上诉人重庆名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孙玉涛
审 判 员  黄
审 判 员  盛建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助 理  林晶晶
书 记 员  张怀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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