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8 
【案件字号】(2020)皖02民终234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利民肖珍陈勇 
【审理法官】王利民肖珍陈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俊;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周俊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周俊  江淮汽车
【当事人-公司】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沈世钢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张玲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杨征上海九州丰泽(合肥)律师事务所;熊夏子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沈世钢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张玲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杨征上海九州丰泽(合肥)律师事务所熊夏子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沈世钢张玲杨征熊夏子 
【代理律所】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上海九州丰泽(合肥)律师事务所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周俊;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杰锋汽车公司是否应当向周俊支付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年终奖以及该笔奖金数额,二是是否应当向周俊支付2009年至2018年期间年休假工资。 
【权责关键词】撤销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查阅原审卷宗及询问当事人,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杰锋汽车公司是否应当向周俊支付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年终奖以及该笔奖金数额,二是是否应当向周俊支付2009年至2018年期间年休假工资。根据庭审查明事实,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本院综合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周俊主张的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的年终奖。杰锋汽车公司上诉主张,该公司于每年1月对员
工上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年终考核,2月份左右发放年终奖,并无任何年终奖分两次发放的规定,杰锋汽车公司每年下半年给员工发放的是继续在岗人员的激励金,而非另一半的年终奖。从杰锋汽车公司的该上诉主张来看,杰锋汽车公司实际上认可了该公司每年下半年会给员工再发放一笔奖金的事实,只是奖金性质为激励金,但杰锋汽车公司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周俊亦不予认可。从杰锋汽车公司提交的《计算明细表》来看,2017年周俊合计税前年终奖发放额为60000元,若按照杰锋汽车公司所述,2018年2月杰锋汽车公司应当向周俊发放一笔约60000元奖金。周俊的工资银行流水显示,2018年2月杰锋汽车公司发放奖金数额为27627.5元,远低于《计算明细表》中计算的奖金数额,而该公司在2018年7月向周俊发放了一笔与2018年2月等额的奖金,合计55255元。而周俊为证明每年7月发放的奖金系上年度另一半年终奖,提交了杰锋汽车公司员工王兴兵的工资流水,该工资流水上明确记载了2019年7月发放的奖金为“年终奖",杰锋汽车公司辩称,系银行工作人员将奖金名称写错,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杰锋汽车公司的上诉主张不予采信。    杰锋汽车公司提交《计算明细表》和《2018年年终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拟证明周俊2018年度考核等级为D,年终奖金为30000元。但从杰锋汽车公司提交的发件人为“王静玉"的邮件来看,杰锋汽车公司对员工进行年终绩效考核,除有相关考核方案,另有绩效评估表。在杰锋汽车公司未提交
充分、有效的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计算明细表》即认定周俊考核等级为D,2018年年终奖金为30000元,并不妥当。综合上述分析,2019年2月杰锋汽车公司向周俊发放了一笔数额为28355元的奖金,故2019年7月杰锋汽车公司应当向周俊发放的奖金数额宜认定为28355元。    关于周俊主张的2008年至2018年期间年休假工资。根据周俊提交的2008-2018年年终奖明细表来看,其认可了杰锋汽车公司制作的《计算明细表》当中2008年至2017年税前年终奖,而杰锋汽车公司在计算年终奖时已将应休而未休年休假折算成工资纳入计算基数,杰锋汽车公司将周俊2014至2016年的应休年休假计算为10天,折算工资要高于5天公休假的工资,并不损害周俊的利益,周俊认可年终奖数额,但对计算年终奖依据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杰锋汽车公司有其他计算年终奖的依据,本院对其主张2008年至2018年期间年休假工资的主张,难以支持。    综上,周俊、杰锋汽车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周俊负担10元,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22:44:1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周俊自2007年12月3日起与杰锋汽车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杰锋汽车公司处技术岗位任职。杰锋汽车公司于2018年2月起将周俊职级调整为高级经理层级。2019年7月3日,周俊申请解除与杰锋汽车公司劳动关系。2019年8月9日,周俊就上年度另一部分年终奖金发放问题通过询问杰锋汽车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杰锋汽车公司知不存在另一半年终奖的说法,发放的是激励金。此后,周俊就年中奖金及年休假奖金发放事宜向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2018年7月至同年12月的年中奖金30000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2019年1月至同年6月的年中奖金30000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2009年-2018年的年休假工资69363元。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20)芜劳人仲第0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周俊2018年未休年假工资11308.32元,驳回周俊其他仲裁请求。周俊不服该裁决,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杰锋汽车公司是否扣发周俊2018年下半年年终奖问题。杰锋汽车公司提供的周俊(2008年-2018年)年终奖计算明细表载明员工年终奖是杰锋汽车公司根据员工全年工作情况一次性核定的,周俊工资流水可以证明其上年度的年终奖均在次年分两次发放。杰锋汽车公司辩称每年2月份左右发放员工上年度年终奖,7月份左右
发放的是继续在岗人员激励奖金,并非另一半年终奖,该辩称意见显然与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信。周俊根据历年来杰锋汽车公司将员工上年度奖金在次年分两次发放的惯例,主张杰锋汽车公司扣发其2018年下半年年终奖具有合理性。杰锋汽车公司提供的周俊(2008年-2018年)年终奖计算明细表虽载明周俊2018年度考评等级为D等级,核定年终奖为税前30000元,但杰锋汽车公司并没有提供将周俊考评等级确定为D等级的事实依据或相关考核材料。且根据杰锋汽车公司发放年终奖的惯例,如将周俊2018年度年终奖核定为税前30000元,杰锋汽车公司应在2019年2月、7月分两次发放该款,但杰锋汽车公司于2019年2月2日发放周俊奖金28355元,并未扣留一半待7月份再发放,故对周俊关于杰锋汽车公司将周俊考评等级确定为D等级不属实的意见,该院予以确认。故,周俊诉请杰锋汽车公司支付2018年度另一半年终奖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具体数额参照2019年2月2日已发放的金额28355元(税后)确定,对周俊诉讼请求中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二、关于年休假工资问题。杰锋汽车公司提供的周俊(2008年-2018年)年终奖计算明细表载明,周俊历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已在年终奖中发放。周俊虽对该计算明细表有异议,认为表中所列工资基数与周俊实发工资不符,但对表中所列历年终奖数额(除2018年度外)并无异议。由于表中所列工资基数并非周俊实发工资数,作为核算奖金的基数,表中所列工资基数高于周俊实发工资并不损害周俊利
益,且周俊也不能证明历年来杰锋汽车公司核发的年终奖有其他计算依据,故对杰锋汽车公司关于已支付周俊历年年休假工资的意见应予支持。综上,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俊2018年年终奖28355元(税后)。二、驳回周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周俊负担2.5元,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周俊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内容判令杰锋汽车公司支付周俊2009年至2018年期间年休假工资46591.1元;2.判令杰锋汽车公司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为“由于表中所列工资基数并非原告实发工资作为核算奖金的基数表中所列工资基数高于原告实发工资并不损害原告利益且原告也不能证明历年来被告合法的年终奖有其他计算依据故对被告关于已支付原告历年年休假工资的意见予以支持"存在逻辑推理错误与事实认定错误。一、关于“表中所列工资基数高于原告实发工资"就能推理出不损害周俊的利益并就此认定年休假工资已经发放是错误的。首先杰锋汽车公司的陈述与证
据存在多处自相矛盾杰锋汽车公司认为年终奖发放了300%但是根据杰锋汽车公司提供的《计算明细表》杰锋汽车公司实际发放了335.81%这不仅不能说明杰锋汽车公司不损害周俊利益反而能说明《计算明细表》是杰锋汽车公司为了应付诉讼中年终奖问题而伪造的证据;其次《计算明细表》中关于“应休年休假"天数与杰锋汽车公司提供的《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亦是伪造的证据)是矛盾的根据该办法第一项的规定周俊2014年至2016年三年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是5天而杰锋汽车公司在《计算明细表中》又列明是10天显然这又能证明《计算明细表》是伪造的;最后杰锋汽车公司当庭陈述杰锋汽车公司会给员工集体放假(高温、生产经营淡季)并以此折抵年休假而《计算明细表》却又对此放假未予以抵扣。综上三点矛盾处足以说明《计算明细表》是伪造的原审法院根据该表认定已经发放了年终奖显然是错误的。二、关于“原告也不能证明历年来被告合法的年终奖有其他计算依据"这一推理也是错误的因为杰锋汽车公司根本就没有发放年终奖就不存在年终奖计算依据周俊不能就一项没有发生的事情进行举证。    杰锋汽车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皖0207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并改判杰锋汽车公司无需再次向周俊支付2018年年终奖;2.一、二审诉讼费由周俊承担。事实和理由:杰锋汽车公司并非于2018年2月起将周俊职级调整为高级经理层级,杰锋汽车公司提交的文件《职务名称、组织架构调整以及人事任免的通知》仅仅是对公司人员职务称呼
等的规范和调整文件中的绝大部分公司人员尤其是周俊职级并未变动。杰锋汽车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邮件证据也同样可以看出2018年之前周俊即为公司中层主管,与前述文件发布后的职级一致。周俊作为公司中层主管了解公司关于年终考核办法等文件并熟悉公司年终奖的发放规定和激励金的发放惯例。二、杰锋汽车公司并非在每年分两次发放员工上年度的年终奖。杰锋汽车公司于每年1月对员工上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年终考核2月份左右发放年终奖并无任何年终奖分两次发放的规定。杰锋汽车公司每年下半年给员工发放的是继续在岗人员的激励金而非原审判决认定的另一半年终奖。三、对于周俊2018年年终奖的数额认定错误。杰锋汽车公司已向周俊发放的2018年年终奖30000元是对周俊2018年的工作情况进行科学、合理、公平的评估和考核后根据公司制度确定。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拥有完全不受干扰的经营自主权原审判决仅仅根据该已发放数字判处杰锋汽车公司再行发放一次相同数额的“另一半"年终奖既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是对杰锋汽车公司经营自主权的不正当的干预。    综上,周俊、杰锋汽车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