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GJ 218 -2010
Design Code for Exhibition Building
征求意见稿
200 - - 发布 200 - -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
展览建筑设计规程 Design Code for Exhibition Building
JGJ 218-2010
J -200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 年 月 日
北京汽车用品展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 北京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场地设计
3.1 选址
3.2 基地
3.3 总平面布置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展览空间
4.3 公共服务空间
4.4 仓储空间
4.5 辅助空间
5 建筑防火设计
5.1 耐火等级
5.2 防火分区
5.3 安全疏散
5.4 安全疏散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
6 室内环境
6.1 室内材料
6.2 采光、照明
6.3 空气质量
6.4 保温隔热
6.5 隔声、吸声
7 建筑设备
7.1 给水排水
7.2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7.3 动力
7.4 建筑电气
7.5 建筑智能化
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为使展览建筑设计符合功能、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展览建筑的设计。
1.0.3展览建筑根据展出性质可分为综合性、专业性两类。
1.0.4展览建筑规模按基地以内的展览面积可分为:
特大型 100,000m 2 (不含 )以上;
大型 30,000m 2 (不含 )-100,000m 2 (含 )
中型 10,000m 2 (不含 )-30,000m 2 (含 );
小型 10,000m 2 (含 )以下。
1.0.5展览建筑等级按单个展厅的展览面积可分为:
甲等:10,000m 2 (不含 )以上;
乙等:5,000m 2 (不含 )-10,000m 2 (含 );
丙等:5,000m 2 (含 )
1.0.6展览建筑设计应结合我国国情,根据展览建筑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采用先进 的设计理念和管理方式,适应现代展览业发展需要,并应根据各地区的气候和地理差异、经 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反映所在地区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和文化 发展的先进水平。
1.0.7展览建筑设计必须与完整的工艺设计相结合,并设置配套的观众服务设施,适当考 虑预留用地,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1.0.8展览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展览 exhibition
对展品或服务的展出进行组织,以将展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及使用者聚集在一起的活动。
2.0.2 展览建筑 exhibition building
进行展览活动的建筑物。
2.0.3 综合性展览建筑 general exhibition building
以短期展览为主,可供多种内容分期或同时展出的展览建筑。
2.0.4 专业性展览建筑 specialized exhibition building
以长期展览为主且展品相对固定的展览建筑。
2.0.5 展览空间 exhibition space
展览建筑中所有用于展览的区域总称,包括室内展厅、室外展场等。
2.0.6 展厅 exhibition hall
用于陈列展品或提供服务的空间。
2.0.7 室外展场 exterior exhibition space
用于展览的室外场地。
2.0.8 标准展位 standard exhibition booth
3m×3m的展位,是满足展览要求的标准展示单元。
2.0.9 展位通道 exhibition passage
展位之间和四周的通道。
2.0.10 展览面积 exhibition area
展位面积与展位通道面积之和。
2.0.11 公共服务空间 public service space
为观众提供购物、休息、娱乐、活动、交通等配套服务的区域。
2.0.12 仓储空间 warehouse space
储藏展品、用品及相关设施的区域。
2.0.13 展方库房 storeroom for exhibition
供参展方存放展览用品的区域。
2.0.14 管理方库房 storeroom for administrators
供管理方存放非展览用品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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