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准地价
单位:元/平方米
用途
楼面
价格
土地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商业
熟地
7210-9750
5680-7680
4530-6130
3720-5090
2720-4000
1970-2900
1150-1980
530-1180
250-540
140-260
毛地
2660-4900
1680-3120
1500-2420
1240-1860
970-1450
720-1090
500-740
360-540
180-380
90-190
综合
熟地
5540-8250
4440-6000
3620-4940
2650-3900
1960-2790
1290-2080
880-1320
430-900
200-450
140-260
毛地
1640-4500
1460-2200
1130-1690
880-1320
660-990
500-740
400-600
250-470
140-260
90-150
居住
熟地
4740-7000
莲花价格3800-5760
2730-4590
2090-3600
1500-2790
1060-1820
630-1080
330-650
180-370
140-260
毛地
1710-3000
900-2100
550-1300
400-930
300-680
190-430
150-350
120-280
100-220
90-150
工业
熟地
1200-1800
1000-1220
850-1050
600-900
420-680
310-510
220-330
150-240
100-170
毛地
420-850
430-530
340-440
270-360
195-300
135-225
100-160
60-100
20-60
附件:1.北京市基准地价使用说明   2.北京市基准地价级别范围(附图略)
附件1:北京市基准地价使用说明
一、基本内容
(一)基准地价是各土地级别内,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通燃气、通热力及宗地内土地平整(以下简称“七通一平”),或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及宗地内土地平整(以下简称“五通一平”),在平均容积率条件下,某种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二)基准地价的表示形式为楼面熟地价,同时公布楼面毛地价。楼面熟地价是指各土地级别内,完成通平的土地在平均容积率条件下,每建筑面积分摊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楼面毛地价是指各土地级别内,在平均容积率条件下,政府收取的某种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的土地出让金、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的平均楼面价格。
(三)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综合、居住、工业等四类。
1.商业类:包括商业服务业用地(含商场、购物中心、专卖店、加油站、超级市场、各种商业网点、批发市场等用地),旅游业用地(含饭店、酒店、度假村、游乐园、旅馆、旅游附属设施等用地),金融保险业用地(含银行、信托、证券、保险机构等用地),餐饮娱乐业用地(含酒楼、饭庄、快餐店、俱乐部、康乐中心、歌舞厅、高尔夫球场、赛车场、赛马场等用地)。
2.综合类:包括办公科研用地(含写字楼、会展中心、普通办公楼、科工贸一体化办公楼、科研和勘测设计机构办公用房、停车场、停车楼等用地),文体教育用地(含各种学校、体育场馆、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含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3.居住类:包括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居住类型用地。
4.工业类:包括工业用地(含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与展示中心),仓储用地(含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含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用地,包括民用机场、地面运输管道和居民点道路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的用地,其用途类别可参照相关或相近用地的用途类别确定。
(四)根据不同用途土地的特点及相应地价水平,将四类用地的基准地价由高至低,由城区至远郊区分别划分为若干个级别。其中,商业、综合和居住用地的基准地价分为十个级别,工业用地的基准地价分为九个级别。各类用地基准地价级别范围见附件2
(五)本次基准地价基准期日为200211日。
(六)各类基准地价级别土地开发程度。商业、综合、居住用地:一至六级的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七至十级的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工业用地:一至五级的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六至九级的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
(七)各类基准地价级别土地的平均容积率。商业、综合、居住用地:一至六级的平均容积率为2,七至十级的平均容积率为1。工业用地的平均容积率为1
二、注意事项
(一)对于需要征收土地出让金的项目,凡在四环路道路中心线以内地区的,其土地出让金
应按毛地价的40%征收;凡在四环路道路中心线以外地区的,其土地出让金应按毛地价的60%征收。
(二)依据本市实际情况,为鼓励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商业、综合、居住用地按照楼面毛地价(或出让金)形式核定地价水平。工业用地按照地面毛地价(或出让金)形式核定地价水平。在项目建成后,如原审批的规划容积率发生调整的,应按重新核定的地价水平调整地价款(或出让金)。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年租金水平,按照相应地价(或出让金)进行还原确定,其中土地还原利率应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
(四)对危旧房改造、代征地较多且拆迁量较大的项目,应合理计算开发成本费用,可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25号)有关规定适当核减地价款,并按程序办理。
(五)在补办存量房地产出让手续时,缴纳的地价款可根据房屋建成年代和市场交易类型,按照相应基准地价水平的80%100%确定。
(六)对经营性用途的地下建筑物,其基准地价可参照相应用地基准地价水平的三分之一确定。
(七)河道、水系两侧及轻轨周边地区的地价参照基准地价的高限选取。
(八)公寓、别墅用地价格参照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高限选取。
(九)便民店、社区服务网点用地价格参照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低限选取。
(十)运用基准地价测算的宗地地价水平在多种评估方法确定的宗地地价水平中所占权重应不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