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使本次商业用房公开竞价招租工作顺利实施,制定《商业用房公开竞价招租须知》。本须知及其相关附件,为本次商业用房公开竞价招租的招租文件。
一、招租单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招租人”)。
二、招租承办单位
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招租承办人”)。
三、本次公开竞价招租商业用房的基本情况
详见《空置商业用房基本情况及公开竞价招租要求》(附件①)。
四、本次公开竞价招租商业用房的经营项目设置要求
根据空置商业用房所在小区及路段的实际情况,本次公开竞价招租的商业用房经营项目重点设置为零售和服务类经营项目,详见《商业用途经营项目分类和申请主体一览表》(附件②)。但以下所列为禁止设置的经营项目类别:
1.销售或储存瓶装燃气等易燃易爆的物品;
2.不具备排油烟排污等条件,且未经消防、环保等职能部门审批的餐饮项目;
3.歌舞厅、卡拉OK厅、网吧;
4.洗车、修车及汽车美容项目;
5.食品、物品(物件)现场加工制作项目;
6.地产中介机构或网点;
7.诊所等医学医疗项目;
8.其它容易产生消防安全隐患,以及产生噪声、振动、环境污染等的经营项目。
五、本次公开竞价招租商业用房的竞价招租底价、租金价格涨幅、租赁期限及免租金装修期
1.竞价招租底价:具体以《空置商业用房基本情况及公开竞价招租要求》中约定的为准。
2.租金价格涨幅:租赁合同期内,起租第一年度的月租金价格按竞得价确定,第二年起每年度的月租金价格在上一年度的月租金价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租金)的基础上按3%上涨。
3.租赁期限:本次公开竞价招租的商业用房,租赁期限统一设定为三年,签订《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合同文本见附件③)。租赁合同期满,收回商业用房重新公开竞价招租,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4.免租金装修期: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赁期限内。本次公开竞价招租的商业用房,免租金装修期按照商业用房面积设定。具体是:
承租面积 免租金装修期
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 1个月
100至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 2个月
500平方米以上 3个月
六、竞价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一)竞价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个人只限中国大陆户籍居民),也可以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
(二)凡承租过市本级政策性、保障性住房小区配套物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承租期间存在转租行为被查处、连续或累计欠租两个月(含)以上违规违法情形的,不得参加本次商业用房竞价招租活动。
(三)通过招租人对竞价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审核,符合上述(一)、(二)竞价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即为竞价人。
(四)本次公开竞价招租的所有商业用房,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竞价申请。
七、申请竞价须提交的资料
参加本次公开竞价的申请人,须提交如下申请资料(纸质资料一式两份,用档案袋分装,并按照本须知第十二条、第4款的规定提交):
1.《商业用房现场查看确认书》原件(附件④);
2.《商业用房承租权竞价招租申请和承诺书》原件(附件⑤);
4.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属自然人(个人)的,应提交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非深户籍还须提交居住证复印件(验原件);
(2)申请人属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的,应提交:
①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不限注册资本)或成立批文复印件(验原件);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原件;
④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
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如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的均需加盖公章、自然人(个人)签名并按手印。所有须由竞价申请人填写(或书写)的资料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竞价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必须齐全、真实、无误,如有缺少、虚假、错误的,竞价申请人自行承担后果和法律责任。
八、相关法律责任
经审查或经他人举报、投诉,一经查实竞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竞价资格,骗取竞得的,竞得无效,同时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价人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或相互串通竞价的。
2.竞价人所提交的竞价申请资料存在虚假、与实际不相符的。
3.竞价人在参与竞价的任何阶段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的,行政主管部门还将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竞价人的法律责任。
九、申请竞价咨询
本次商业用房公开竞价招租只提供电话咨询,不接受上门咨询。
咨询联系人:罗先生、任先生;:83213175、83210067;
咨询时间:工作日10:00 — 12:00和14:00 — 18:00。
十、本次商业用房公开竞价招租通告的发布
本次商业用房公开竞价的招租通告在以下网站同时发布:
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 v
2.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网站 www.szzulin
3.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站 www.szjsjy
十一、本次商业用房公开竞价招租通告期限
本次商业用房公开竞价招租通告期限,也是竞价申请受理的期限。即:从2014年04月28日上午9:00起,至2014年05月 13日上午12:00止。
以上时段同时包含竞价申请人对商业用房现场勘察、缴交竞价保证金、办理提交竞价申请资料所需时间。
十二、办理竞价申请、参加竞价招租会的程序
竞价申请人登录本须知第十条公布的网站,认真阅读本次商业用房公开竞价招租通告、本须知及其相关附件的所有内容,并自行下载相关附件。同时,详细了解自己有意向参加竞价的商业用房基本情况,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竞价申请和参加竞价:
1.自行前往自己有意向参加竞价的商业用房现场勘察和了解情况,自行下载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商业用房现场查看确认书》(原件一式两份)。
莲花价格
2.自行下载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商业用房承租权竞价招租申请和承诺书》(原件一式两份)。
3.按照本须知第十三条规定缴交竞价保证金和领取竞价保证金收款收据。
4.按照本须知第七条的规定,将所有竞价申请须提交的资料(纸质资料一式两份)分装在档案袋中,在档案袋正面清晰书写 “申请竞价资料”标记,并逐一列明档案袋内资料名称、份数。之后,按招租通告规定的竞价申请受理期限(提前或逾期均不受理),到竞价申请受理地点提交资料,办理竞价申请。
5、竞价申请受理期限、时间和地点、:受理期限从2014年04月28日上午9:00起,至2014年05月 13 日上午12:00止。受理时间为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受理地点在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莲花二村莲花大厦东座附楼一楼商业用房业务办理点。
6.通过资格条件审查合格的竞价人,须在本须知第十四条第5款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参加竞价招租会通知书》。
7、通过资格条件审查合格的竞价人,须在《参加竞价招租会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按本
须知第十五条的要求提交《商业用房竞价招租竞价文件》(以下称《竞价文件》)。
8、通过资格条件审查合格的竞价人,须在《参加竞价招租会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席竞价招租会。
十三、竞价保证金的缴交
1.竞价申请人须在本次商业用房公开竞价招租通告期限内(2014年05月13日上午12:00时前),按招租人指定的下列开户银行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向招租人缴交竞价保证金。
开户单位: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莲花山支行
银行账号:44201560200056003014。
2.竞价保证金缴交标准
竞价保证金按“某一商业用房竞价招租底价×该商业用房建筑面积×3个月”的总金额缴交(具体
以附件1《空置商业用房基本情况及公开竞价招租要求》中约定金额为准),招租人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收到竞价申请人缴交的竞价保证金后开具收款收据。
3.竞价保证金已到账的竞价申请人凭银行进账单,须及时(2014年05月13日上午12:00时前,工作日的10:00 — 12:00和14:00 — 17:30)自行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莲花二村莲花大厦东座附楼一楼商业用房业务办理点领取竞价保证金收款收据。
4.已通过资格审查的竞价申请人(即竞价人),如自行放弃竞价资格的,应在竞价招租会之前书面通知招租人,已提交的申请竞价资料招租人不予退回,招租人已收取竞价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竞价人自行放弃竞价资格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如竞价人在竞价招租会之中提出放弃竞价资格或竞得后提出放弃竞得资格的,招租人不退回已提交的申请竞价资料,也不退还竞价保证金。
5.未竞得的竞价人,在竞价招租的竞得结果公示后五个工作日内,持竞价保证金收款收据原件和相关身份证明,到原领取竞价保证金收款收据地点,办理返还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手续。
6.竞得人所缴交的竞价保证金不予返还,将自动转为其所竞得的商业用房的履约保证金(签订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后,即为租赁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少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保证金的,竞得人应在租赁合同签署时补足。
7.竞得人未按《竞得商业用房承租权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办理商业用房相关租赁手续,招租人将取消竞得人对该商业用房承租权的竞得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四、竞价申请人资格审查和《参加竞价招租会通知书》领取
1.竞价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由招租人组织,按照本次招租的商业用房基本情况及公开竞价招租的资格条件和要求、经营项目设置要求和本须知的规定,对竞价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2.竞价申请人资格审查时间为:2014年05月14日至2014年05月20日。
3.已通过资格审查的竞价申请人(即竞价人)名单将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网站和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2014年05月21日15:00至2014年05 月23日17:00,竞价申请人可登陆上述两个网站查阅,或通过招租通告公布的咨询。
4.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实名提出书面意见,并于公示期内到招租通告规定的竞价申请受理地点予以提交,同时留下真实的,所提意见方为有效。对有效意见的处理结果将于2014年05月26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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