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
3、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4、禁止反言:是普通法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若一当事人因另一当事人之陈述产生依赖,则另一当事人不得否定其先前的陈述。
5、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7、推定全损:指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受损货物残值,如果加上施救、整理、修复、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其抵达目的地的价值时,视为已经全损。
8、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9、溢额再保险: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10、总准备金P282:是指保险人从决算后的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逐年积累,用以应付巨大赔款时弥补亏损的资金。
11、风险因素:是指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或严重程度的任何事件。
12、风险事故:又称风险事件,是指风险的可能成为现实,以致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
13、重置价值保险:是财产保险中对房屋和机器按特定的价值进行保险的一种方式。
14、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
二、判断题
1、人的疏勿、过失是道德风险因素(错)
2、汽车的刹车系统、建筑地址是实质风险因素?(对)
3、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纯粹风险,人的生老病死是投机性风险(错F)
4、风险按其对象分可分为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人身风险(对 )
5、在损失发生时或之后为缩小损失程度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叫风险避免。(错)
6、转嫁风险主要有两种方式:保险转嫁和合同转嫁。(错)
7、人身关系和亲属关系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产生保险利益,但雇用关系不产生保险利益。(错F)
8按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T)
10、在保险利益原则的实施上,我国保险立法和实务上实行的是“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对T)
三、简答:
1、风险具有哪些特性?
1)客观性
风险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
2)损害性
一般的风险发生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损害(或称损失)。
3)不确定性
风险的不确定性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⑴空间上的不确定性
⑵时间上的不确定性
⑶损失程度上的不确定性
4)风险的可测定性
个别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不可预知的,但通过对大量风险奋不顾身的观察会发现,风险往往呈现出明显的规律性。根据以往大量资料,利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方法可测算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及其损失程度,并且可构造出损失分布的模型,成为风险估测的基础。
5)风险的发展性
人类社会自身进步和发展的同时,也创造和发展了风险。尤其是当代高新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风险的发展性更为突出。风险会因时间、空间因素的不断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
2、可保风险具有哪些要件?
1)风险不是投机的
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3、保险具有哪四大功能
1)分散危险功能
2)补偿损失功能
3)积蓄基金功能
4)监督危险功能
4、商业保险与政策保险有哪些区别?
1)举办主体不同
商业保险可以国营、公私合营或私营;而政策保险一般都是风险大、利薄、甚至亏本的项目,所以经济政策性保险一般都由专门成立的专业保险公司承保,有的由国家指定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国家同时给予优惠政策。
2)经营目的不同
商业保险公司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政策性保险公司虽然也要求经济核算,但必须兼顾,甚至注重社会的宏观经济效益,在亏损项目上由财政给予适度支持或兜底。
3)承保机制不同
商业保险的品种多,可由投保人任意选择,同时在保险利益的价值范围内要求由投保人自己决定投保金额,甚至保险费率也可以谈判。经济政策性保险则不同,它有特定的险种、单一费率,保险人为了防止逆选择,还要求投保人将政策性保险项目的所有对象都必须投保,这种做法近乎以经济手段强制投保,从而达到有效消除逆选择因素的目的。
5、保险公司具有哪些功能?
保险公司的功能可以分为两组:
一是作为组织保险经济活动和经营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的功能,有组织保险经济补偿功能、掌管保险基金功能和防灾防险功能。
二是作为金融机构的保险公司的功能,有融通资金功能和吸收储蓄功能。
6、简述保险四大基本原则的基本含义
1)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3)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对于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对于不是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
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
7、共同海损有哪些要件
在符合一下要件时才能构成共同海损:
1)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共同的”,是指危险必须涉及船舶和货物共同的安全。
2)海上危险必须是真实的。“真实的”,是指危险不能是主观臆想的,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3)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和有效的。“有意的”,是指明知采取措施会引起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仍然采取这一措施。“合理的”,是指采取的措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有效的”,是指采取的措施通过有限的牺牲有效地解除了船货的危险。
4)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和直接的。“特殊的”,是指这种损失是为了解除海上危险而人为造成的损失和额外支出的费用。“直接的”,是指造成的损失必须是为解除危险采取的措施的直接结果。
8、保险理赔主要有哪些程序p233
一、立案查验。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查验,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查对保险单,登记立案。
二、审核证明和资料。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期限是否届满,受损失的是否是保险财产,索赔人是否有权主张赔付,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承包范围内等。
三、核定保险责任。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经过对事实的查验和对各项单证的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自己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四、履行赔付义务。保险人在核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9、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有哪些区别?
(1)两者分保的比例不同。比例再保险是按照固定的比例进行分保的。非比例再保险的接受公司并不分担任何比例责任,仅在赔款超过分出公司自负额时负其责任。
(2)两者计算的依据不同。比例再保险是比例再保险是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金额作为基础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3)采用的费率不同。比例再保险费率与原保费成一定的比例关系。非比例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计算。
(4)比例再保险通常都有再保险佣金的规定。而非比例再保险中,接受公司视分出公司与被保险人的地位相等,因此不必支付再保险佣金。
(5)比例再保险的接受公司对分入业务必须提存未满期责任准备金。非比例再保险的接受公司并不对个别风险负责,仅在赔款超过起赔点时才负责。
(6)比例再保险赔款的偿付,通常都由账户处理,按期结算。非比例再保险对赔款多以现金偿付,并于接受公司收到损失清单后短期如数支付。
四、计算题
1、张三将其所有的一栋价值60万元的房子先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火灾保险,一天后
又向B公司投保了同类火灾保险,保险期间一致。A公司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B公司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假定在保险有效期内,张三的房子发生保险责任内的火灾损失40万元,请问按比例责任分摊方式、限额责任和顺序责任分摊方式进行分摊时,A、B公司各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1.比例分摊:
A应赔付:50/(50+30)×40=25
B应赔付:30/(50+30)×40=15
2.限额责任分摊:
责任限额赔偿方式应该是“按各保险人在没有其他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单独应负责任的限额来比例分摊。”
在此例中,若没有共保的情况下,应该是A公司预计赔付40万元,B公司预计赔付30万元,即A公司应赔付40/(40+30),汽车保险一般保哪些B公司应赔付30/(40+30)
所以:
A公司赔付=40/(40+30)×40=22.86万元
B公司赔付=30/(40+30)×40=17.14万元
3.顺序责任分摊:
在重复保险中,以保险合同的签订时间顺序为依据分摊损失,由先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先赔偿,不足时再由后一保险人赔偿,依此类推,直至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足额补偿的持摊方式。
所以A公司承担的赔款为40万元,B公司不用赔付。
2、现组织一份海上货运险溢额分保合同同,危险单位按每一船每一航次划分,自留额为10万美元。第一溢额合同限额为10线,第二溢额合同限额为15线,C轮保险金额为200万美元,试求各保险人(原保险人、第一溢额再保险人、第二溢额再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金额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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