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策轮胎黄骅市信诺立兴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孟宪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5 
【案件字号】(2020)冀09民终46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常秀良付毅李霞 
【审理法官】常秀良付毅李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骅市信诺立兴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孟宪朝 
【当事人】黄骅市信诺立兴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孟宪朝 
【当事人-个人】孟宪朝 
【当事人-公司】黄骅市信诺立兴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金强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金强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金强 
【代理律所】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黄骅市信诺立兴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孟宪朝 
【本院观点】依据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被上诉人后续所实际发生的必要的药费、检查费应由上诉人承担。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鉴定意见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被上诉人后续所实际发生的必要的药费、检查费应由上诉人承担。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购药发票,结合鉴定意见、药品功效、正常用药剂量以及被上诉人身体状况,对被上诉人2016年11月24日至2019年8月5日发生的药费酌情按比例予以认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常理,并无不当。检查费用1159.5元属于后续中的必要花费,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妥。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20元,由上诉人黄骅市信诺立兴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9 18:57:4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7月17日王俊广驾驶冀J822某某号车辆行驶至羊孔线东方建材公司处与前方顺行左转弯的原告孟宪朝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孟宪朝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2013年9月4日,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俊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孟宪朝无责任。王俊广驾驶车辆的车主为被告信诺立兴化工公司,二者系雇佣关系。关于本次交通事故原告于2014年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俊广、信诺立兴化工公司及王俊广驾驶车辆的保险投保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在该案审理中,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就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数、后续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进行了司法鉴定,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10月20日出具鉴定意见,其中对原告的后续建议如下:通便(如开塞露等),营养神经(如维生素B1、甲钴胺等),改善微循环、预防血栓,预防及褥疮、泌尿系感染、肺部感染、骨质疏松等并发症,并建议上述后续方案所需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一审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出具(2014)黄民初第3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俊广驾驶车辆的投保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622000元,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由被告信诺立兴化工公司承担。就原告主张的必要的常用药品、必要检查项目,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中所列项目待实际发生后
另行主张。原告于2016年11月份就部分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及2014年9月17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产生的后续费再次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2016)冀民初第659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上诉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9民终23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依据司法鉴定意见被告应支付原告必要的常用药品费用,必要检查费用,原告主张费用中在黄骅市药店购买的费用27980.13元、在北京博爱医院的检查费2800天元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在北京博爱医院的西药费17580元因未提供用药明细、不能确定是否与司法鉴意见相符而不予支持。经核实,2016年11月24日至2017年9月27之间原告共花费药费30100元,原告提交的该期间发票附有对应药物清单,分别为:开塞露用于辅助排便,数量每月大约60支;骨化三醇胶丸用于骨质疏松,数量大约每月6盒;甲钴胺胶囊用于周围神经病,大约每月3盒;舎尼亭用于尿频尿急或紧迫性尿失禁症状的,大约每月4盒;巴氯芬片用于缓解由多发性硬化症神经元病脑血管病等引起的骨骼肌痉挛,大约每月9盒;热淋清颗粒具有清热解毒利尿通淋的功效,大约每月9盒;琥珀酸索利那新片用于尿失禁和尿频尿急的症状,大约每月3盒,马来酸曲美布汀片用于用于胃肠道功能紊乱引起的食欲不振,大约每月6盒;降脂通便胶囊用于胃肠实热、脾气亏虚所致的大便秘结,大约每月1盒;盐酸利多卡因凝胶用于经尿道施行检查和,大约每月30盒,生理盐水大约每月30瓶。2017
年10月11日至2019年8月5日之间原告共花费药费62570.05元,其中777元无药费明细,其余药品均在发票中注明了名称及数量,具体为:立普妥具有降低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的作用,购买数量共计15盒;阿司匹林属于心血管病常用药,购买数量共计为10盒;阿托伐他汀钙片属于降血脂药品,购买数量共计8盒;稳心颗粒具有益气养阴活血化瘀的功效,购买数额共计11盒;波立维是用于预防中央动脉硬化和脑血栓心肌梗塞等疾病,购买数量共计9盒。仙灵骨葆胶囊用于骨质疏松和骨质疏松症,大约每月19盒;复方补骨脂颗粒具有温补肝肾、强壮筋骨、活血止痛的功效,大约每月19盒;尼麦角林片为周围血管扩张药,大约每月18盒;消渴丸主治气阴两虚所致的消渴病20盒;兰索拉唑肠溶片适用于胃溃疡、反流性食管炎等,大约每月9盒;格列美脲滴丸为糖尿病用药,大约每月13瓶。原告在2017年期间花费门诊检查费为1159.5元。庭审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医药费的合理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原告申请对其主张的医药费产生的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由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不予受理鉴定通知书,认为案件疑难复杂,超出其鉴定能力,无法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