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拒赔案例汽车保险理赔案例
篇一:寿险拒赔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例回放:
施女士在去年6月1日买了一份女性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的观察期为60天。7月,施女士突感身体不适,被查出患有乳腺癌。她认为重大疾病保险是及时给付型保险,只要医院确诊就可以获得足额保险金。于是,几天后她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但保险公司查看保单情况后,作出拒赔决定,理由是:该保单还在观察期内,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理赔责任
点评: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的确是有理由拒赔的。按照合同规定,施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的理由是不成立的。虽然施女士投保时并没有故意隐瞒病情,但因为还没有过观察期,保险责任还没有开始生效,她的赔偿金也就泡汤了。
拒赔理由三:不属于保险责任
由于没有搞清手中所持保单的保险责任,而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最后遭拒的情况也比较多见。
案例二:
案例回放:
去年6月,刘女士为出差在外的丈夫买了一份定期寿险。由于这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条件,因此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许可(书面签名)。因此,签保单之前,刘女士问代理人:“我的丈夫正在出差,无法在保单上签名。”代理人的回答是:“没关系的,你帮他签字就可以了。”这样,刘女士便在被保险人一栏代他的丈夫签了名。今年春节刚过,刘女士的丈夫不幸病逝。伤痛之余,刘女士想到曾为丈夫购买过保险,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理赔时,对比签名的笔迹后却发现被保险人一栏是由投保人刘女士代为签字的,而实际投保人丈夫并没有在保单上亲自签名,因此作出拒赔决定。事后,保险公司对诱导客户的代理人做了严肃处分,但刘女士受到的经济损失却已无法弥补。
点评:
刘女士是遗憾的,因为受到保险代理人的误导而蒙受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失。但法律是无情的,她的遭遇再次提醒人们: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亲自签名。保险合同一旦签付即生法律效力,所以不要请人代签,也不要让保险业务员帮忙填写,以免生病、出事后保险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拒赔。
拒赔理由五:不如实告知和申报
业内人士介绍,目前80以上的拒赔案都因没有“如实告知”引起。
案例三:
案例回放:
20年12月,孙先生在太平洋人寿购买了保单,其中,重大疾病险保额10万元,年缴保费600元。今年2月,他向太平洋寿险提出索赔,并提供了某医院“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诊断证明,证明材料上显示孙先生仅住院1天,病史为1周。该分公司理赔人员在多所医院仔细调
查后,终于查出被保险人早在 1997年7月已被确诊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双肾中度萎缩”。至此,该分公司以投保人故意隐瞒病史,企图骗取保险给付款为由,拒赔10万元的保险金额。
点评:
诚信是保险最基本的原则。这条原则具体到人身保险,就要求投保人应履行如实。
篇二:证据不足保险公司败诉赔偿损失(案例)
证据不足保险公司败诉赔偿损失(案例)
案情:20年5月14日15时30分左右,梅某驾驶重型货车沿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长征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长征路城北小学路段时,所驾驶车辆挂到光电缆线,造成光电缆线等损坏。定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梅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定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安徽中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中光电缆线等受损情况进行了评估,损失计30487元。为此,中国电信定远分公司支付评估费20元。梅某驾驶的重型货车挂靠在定远县南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经营,并在天安财保滁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3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各一份。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为赔偿双方诉至法院。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损失计32487元。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5元,被告梅某负担281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年8月25日作出(20)定民一初字第01750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原判对安徽中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予以采纳是否正确;2、天安财保滁州支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第一个焦点:安徽中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对安徽中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第二个焦点: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
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天安财保滁州支公司主张涉案车辆存在超高装载,其不应当承赔偿责任的理由证据不足。
评析: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对交警部门关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予以采信,即梅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梅某驾驶的车辆挂靠在定远县南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经营,并在天安财保滁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3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各一份,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中国电信定远分公司的损失应当由天安财保滁州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事故车辆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约按责赔偿。
综上,天安财保滁州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启示:还是那句老话,法律事件讲事实重证据,提出自己的主张要提供有力证据予以佐证。保险公司不认可第三方鉴定且主张车辆超载拒绝理赔,但没有有价值的证据证明必然败诉。
篇三:保险公司不赔款案例
作为有车族, 每年都要花一大笔钱购买各种车险, 但出险后常常遭遇保险公司的闭门羹—— 车险拒赔,这让很多车主郁闷不已。其实,车险拒赔的根本原因在于车险条款对理赔作出的 事无巨细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又常常被投保人所忽略,因而就造成了出险后的 N 种不赔。作为车主, 不仅要了解保险公司 究竟赔什么,更要了解不赔什 么,趋利避害,尽量减少自己的 损失。不赔之一 酒后驾车案例 去年 8 月晚,孙先生 在驾驶途中与其他车辆发生追 尾事故。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孙 先生酒后驾车,应负全部责任。 孙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第三 者责任险进行赔付。 他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过,孙先生 去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了“闭门羹”。不赔原因: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对此表示,该公司车险保单条款中已经明确提示,保险公 司不负责因驾驶员饮酒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而我国《保险法》也规定,被保险人在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下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因此发生的事故赔偿责 任,酒后驾车就属于这种情况。商报提醒:多数司机都知道,酒后开车是违法的,一经发现会被交管部门严肃处理。但 并不是所有的人都知晓酒后驾车无法获得赔偿的。 据相关人士介绍, 酒后驾车一般分为两种 情况,一种是喝醉,
明知酒后驾车危险,还开车。一种是只喝了一点酒,发生事故主要是因 为过失引起的。对酒后驾车,商业三者险是明确不赔的,交强险则规定可以由保险公司先垫 付抢救费用。 而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204 年 5 月 31 日发布的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 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每 100 毫升 20 毫克,并小于每 100 毫升 80 毫克为酒后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每 100 毫升 80 毫克为醉酒驾车。
还是记住那句话吧:喝酒莫开车,开车勿喝酒。不赔之二 无牌照车出险案例 陈先生花 10 多万元买了辆新车,并为新车投保了车损险、全车盗抢险、第三者责 任险等,一次缴纳了保费。但出乎意料,不到一星期,在车牌尚未办好之际,陈先生的新车 却被偷了。在报案并多次自行寻无果后,于是,陈先生到保险公司索赔,却被拒赔了。不赔原因: 新车保险单上有特别规定: “本保单项下全车盗抢责任险责任自车辆上牌之 日起生效”,因为自己的车牌尚未领到,所以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据业内人士介绍,新 车投保车损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