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保险理赔宣传案例范文优选13篇
  车祸保险理赔宣传案例范文 第一篇
  案例要旨:交通事故认定的关键在于车辆处于通行状态。静止停放状态的车辆,既没有发挥车辆的行驶或运输功能,也不会对他人与车辆带来危险,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发挥作用,不存在事故损害上的原因力,因而不符合保险近因原则,故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畴。此外,在超出交强险的责任承担方面,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肇事车辆保险公司之理赔并未超出其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故停放无过错、认定无责任静止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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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祸保险理赔宣传案例范文 第二篇
  案例要旨:《保险法(20XX年修订)》第12条(20XX年修正同该条)第2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6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48条(20XX年修正同该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形成的裁判规则是,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该被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必要条件。但是,《保险法》仅规定了保险利益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并未对于保险利益以列举的方式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利益在认识上出现差别。本案确立了被保险人对其借用的财产是具有保险利益的,因借用获得财产使用权是法律所承认的合法权利类型之一、随之而产生的财产利益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车祸保险理赔宣传案例范文 第三篇
  20XX年7月1日,李女士被诊断为贲门癌。
  李女士到人寿保险处办理保险理赔手续时,人寿保险以李女士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如实告知有乳腺癌术后的既往史为由拒绝理赔。
  李女士将中国人寿河北分公司告上法庭,人寿保险给付保险金。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人寿保险应当向李女士给付保险金,并支付本次诉讼费。
  理由如下:
  1、李女士在申请患支气管炎所支付医药费的保险金时,出院记录中已载明有乳腺癌术后18年、7年的既往史,说明人寿保险在支付这次保险金时已知晓李女士的该既往病史。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合同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李女士申请支气管炎住院保险金的日期为20XX年3月,当年7月申请重大疾病保险,解除合同的权限已超过30日,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已经消灭。
  2、《保险法》第十六条还规定,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订立日为20XX年4月7日,重大疾病确诊日为20XX年7月1日,合同生效早已超过2年。
  一审法院认为,人寿保险拒赔理据不足,不予支持。要求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给付原告李女士保险金4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同时支付案件受理费926元。
  二审判决——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  人寿保险上诉,法院驳回,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26元由人寿保险支付。
  公主评析
  这个案件,怎么说呢,一方面是保险公司自己给自己挖坑了,一方面也是投保人比较走运,住院医疗报销得到顺利理赔。
  如果初次理赔住院医疗保险金就拒赔,走诉讼渠道投保人不一定能胜,毕竟曾经确诊过癌是很大的隐瞒告知了。
  我是保公主,一名保险经纪人,专注还原保险真实的样子,个人是:保公主,
日常会分享些保险产品的测评、保险理赔诉讼案例、保险相关的小故事,如果你感兴趣,就关注我的吧,如果对保险有需求,或者对是否选择某款保险产品还有困惑,也请加保公主个人(cui363586540)咨询了解。​​​​
  车祸保险理赔宣传案例范文 第四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