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例
案例介绍:07年9⽉20⽇,⽼王与某保险公司签定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其所有的帕萨特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司机座位险及前排乘客座位责任险,保险期间为1年。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额为21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额为200000元、司机座位责任险保险⾦额为50000元,前排乘客座位责任险保险⾦额为每座50000元;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均为不计免赔率,且均⽆绝对免赔额。合同签定后,⽼王交付了各项保险费共计5485.71元。2007年10⽉30⽇,⽼王的朋友⼩张向其借车外出旅游,途中与⼀农⽤车相撞,造成农⽤车司机受伤,⽼王的车辆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农⽤车司机负次要责任。后经法院调解,⽼王赔付农⽤车司机各种费⽤450000元。同时,⽼王因该事故花费车辆维修费86599元。事后,⽼王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今年7⽉,⽼王⼀张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与某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是双⽅当事⼈的真实意思表⽰,且不违反法律及⾏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均应善意全⾯履⾏合同义务。⼩张是具有驾驶资格的合法驾驶⼈员,⽼王将车辆借给⼩张使⽤,并⾮法律所禁⽌,也未违反原告⽼王与某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或改变保
险车辆的使⽤性质,从⽽因此增加保险事故发⽣的概率,对某保险公司来说并没有合同利益受损的情形发⽣。⽼王作为保险车辆的所有⼈将保险车辆交付⼩张驾驶,⼩张即是保险车辆所有⼈允许的驾驶⼈。⽼王和⼩张作为保险车辆的所有⼈和驾驶⼈相对于某保险公司来说是本案车辆保险合同的⼀⽅相对⼈。法律规定由借⽤⼈对受害⼈承担赔偿责任,是法律对车辆所有⼈和借⽤⼈之间内部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应成为某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理由。⽼王因保险车辆发⽣交通事故发⽣的损失,某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车辆损失赔偿⾦86599元、第三者责任赔偿⾦200000元,共计2865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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