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被盗保险公司理赔后又被回案例
李某购买了一辆新车,按新车购置价在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综合险并附加盗抢险。一个月后,李某的车停在自家院内不慎被盗。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免赔20%后赔付给李某。汽车保险理赔案例
2.案情分析
当时适用的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对失窃车的赔偿是这样规定的:“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条款将回失车后的选择权交给了被保险人,即要么被保险人选择要车,要么被保险人要赔款,想要回20%的免赔损失是不可能的。被保险人势必要在回车辆的实际价值与保险赔款之间进行权衡比较。如果回失车的价值高于赔款,那被保险人肯定选择要车;若车辆实际价值低于赔款,被保险人就会放弃要车。相信如此简单的道理谁
都明白。那么保险条款为何要如此设计呢?旧车的评估也许不像新车那么简单,况且评估价和拍卖价也不一定会相同。为避免被保险人放弃残车后又发现其拍卖价高于赔款而带来的纠纷,条款对此可以起到约束的作用。但保险人是否根据该条款就可以拥有车辆的全部权益呢?很显然,条款混淆了保险代位追偿和委付的概念。当保险损失是由第三方造成,保险人在赔偿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即为代位追偿。而委付是海上保险的一种特殊赔偿制度。保险标的推定全损后,被保险人放弃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并将一切权益移交给保险人,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部赔偿的行为即未委付。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实际上是委付的做法。即要么保险人将车退还被保险人收回赔款;要么在赔偿后获得该车的全部权益,也不论该车拍卖价值是否高于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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