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案例
案例1.
2001年12月2日,某百货公司到某公路运输公司办理货物托运手续,托运40台电视机,总价款15万元。百货公司在托运时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投保金额10万元。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运输公司司机疲劳驾车发生意外事故,汽车坠入河谷,车毁人亡。40台电视机全毁。百货公司立即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按合同及法律规定赔付了10万元。百货公司取得保险赔偿后,又向运输公司要求赔偿15万元。运输公司以保险公司已经向其代位追偿为由拒绝向百货公司索赔。百货公司起诉到法院。问:法院该如何判决?
案例分析:保险公司已经向运输公司取得代位追偿资格,故百货公司不应再向运输公司索赔。同时,保险公司应向运输公司追究违约责任。
案例2.
某商贸公司从某省购得一批粮食,委托当地的粮食储运公司存储。该粮食储运公司将粮食运入粮库后向当地的B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与此同时,商贸公司也以粮食为标的向当地
的A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在保险期内的某一天,粮库发生意外火灾,粮食全毁。储运公司和商贸公司分别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由此产生了一场争议,最后告上法庭。问:此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分析:
本案不属于重复保险,因为本案中储运公司的保险标的为对商贸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商贸公司的保险标的为粮食本身,故不属重复保险。
关于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有两种处理办法:
其一,若商贸公司直接向A保险公司请求赔偿,A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以取得向储运公司的代位求偿权,由于储运公司已向B保险公司投保,应由B保险公司向A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其二,若商贸公司直接向储运公司请求损失赔偿,由于储运公司向B保险公司投了保,所以由B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商贸公司获得赔偿后,不得再向A保险公司行使保险金的请求权。
案例3.
李某将自己从事个体运输的卡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
限从2003年3月3日----2004年3月2日。2003年8月8日李某在运输土中与某运输公司的货车相撞。李某的卡车损失严重,据交通管理部门裁定,事故责任完全由货车造成并承担全部责任。为了使事故迅速解决,李某与运输公司双方达成协议:由运输公司立即一次性付给李某8000元,卡车由李某修理,修理费部分,运输公司不再负责。李某认为他的卡车买了保险,如果修理费超过8000元,超过部分可以从保险公司获赔。卡车实际修复费用为9800元,李某持保险单和汽车修理费收据等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超出8000元的部分。问:保险公司该怎样处理?
简要分析:保险公司会以对方全责,应由对方赔偿为由拒赔。
李某可以向保险公司再次申请代位追偿,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余下的1800,转让追偿权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向对方货车运输公司追偿1800元.案例4.
2002年5月15日,李某将自己的私家车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附加盗抢险
等,期限1年,保险金额15万。2002年10月1日,李某驾车在高速公路行驶,因雨天路滑,加上进隧道时未按规定减速到限定时速,撞倒了前面的轿车。后查明李某所持的驾证未满1年(仍处于实习期),属于违章驾驶且超速驾驶,因此较劲部门作出责任事故认定书,责任由李某负全责。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保单背面的免责条款规定“持无有效驾驶证造成车辆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不负责任”。并根据保监会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列举的十种“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形,李某属于此类情况,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据此免责。
而李某称从未听说过关于“无有效驾驶证”的解释说明,而且投保时工作人员也未提及此解释,更未向其说明“无有效驾驶证”的含义。按一般公众的理解,协商不成,诉诸法律。请问法院如何处理此案才算合理?
本案中,保险公司适用了保险条款中的一条免责条款(即持“无有效驾驶证”造成车辆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来拒绝理赔,而宋某认为保险公司不能据此条款免责。那么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该免责条款能不能适用。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不得不关注以下两个问题:
1.保监发[1999]51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能否对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产生约束力
2.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有没有尽到免责条款说明义务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假设保监发[1999]51号文件能直接对该保险合同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那
么保险公司就可以适用免责条款而拒赔;假设保监发11999)51号文件不能对该保险合同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保险公司若能证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向宋某尽到了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已向宋某解释清楚“无有效驾驶证”的含义,则保险公司也可适用免责条款予以拒赔;倘若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已尽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则不能免责,理应向宋某赔付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