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保险罪案例】
新华报业网讯 随着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车险成为了分子看中的对象。3日,省保监局、省高院、省公安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07年至2013年我省保险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其中9个案例涉及车险领域。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我省公安厅联合保监局自2011年底成立“反保险欺诈中心”,同时在省辖市设立“反保险欺诈工作站”。自2010年以来,保险业共向公安机关移送1100余件涉嫌保险线索,涉案金额近1亿元;全省公安机关共立案查处案件33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70名。
省保监局副局长王宝敏介绍,据统计,当前我省95%的保险案件发生在车险领域,且呈骗取资金小额化的趋势,单次骗赔金额一般在5万元以下,有酒驾顶包、倒签单、人伤、套牌等类型。对于这类高发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将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打击惩处力度,依法给予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赵伟莉
十大典型案例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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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保险罪案例】
自残骗保没得逞,断了手指又获刑
中国江苏网7月4日讯(记者许小溯实习生孙梦晗) 自残骗保未遂反获刑 、 20人团伙撞车骗保147万,最高被判19年 昨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保监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首次公布2007年至2013年江苏十大典型保险犯罪案例。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9个自然人犯罪案件和1个单位犯罪案件,主要涉及四种类型,人身险、车险、团伙和单位的典型案例。
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为骗取高额保险金
自己剁掉手指
2008年3月至6月间,舒某为骗取保险金,先后在十余家保险公司,以本人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保险金额达1000余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8年10月16日,舒某买来排骨,在剁排骨时故意将自己左手食指近节指端剁断,经鉴定属七级伤残。其后,舒某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因案发而未得逞。连云港灌南县人民法院以保险罪(未遂),判处舒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
团伙撞车骗保147万
最高获刑19年
2004年7月至2006年12月间,某汽车修理厂投资人李某某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利用自有车辆、借用的车辆或其他车主送修、保养的车辆,虚构未发生的车辆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车辆相撞的交通事故作案94次,利用被保险人的身份或指使他人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累计骗取保险金147万余元。原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以罪、保险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9年,并
处罚金人民币74000元。
案例三
8名 白大褂
内外勾结作假骗保
2005年下半年至2007年4月,戚某某先后分别伙同扬州某卫生院4名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交通事故或夸大交通事故被害人伤情,伪造病案、虚假医疗费收据等索赔资料骗取保险赔偿金,共计作案6起,104000余元。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以保险罪判处主犯戚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四
酒驾车祸顶包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
哥俩义气双领刑
2008年2月某日晚9时许,许某某酒后驾车导致车祸。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情况下,为骗取保险金,许某某让表弟李某冒充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向保险公司报案。许某某、李某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因保险公司及时发现而未得逞。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以保险罪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篇三:保险罪案例】
“自残骗保未遂反获刑”、“20人团伙撞车骗保147万,最高被判1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保监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首次公布2007年至2013年江苏十大典型保险犯罪案例。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9个自然人犯罪案件和1个单位犯罪案件,主要涉及四种类型,人身险、车险、团伙和单位的典型案例。
部分典型案例案例一为骗取高额保险金自己剁掉手指 2008年3月至6月间,舒某为骗取保险金,先后在十余家保险公司,以本人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保险金额达1000余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8年10月16日,舒某买来排骨,在剁排骨时故意将自己左手食指近节指端剁断,经鉴定
属七级伤残。其后,舒某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因案发而未得逞。连云港灌南县人民法院以保险罪(未遂),判处舒某有期徒刑6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 团伙撞车骗保147万最高获刑19年 2004年7月至2006年12月间,某汽车修理厂投资人李某某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利用自有车辆、借用的车辆或其他车主送修、保养的车辆,虚构未发生的车辆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车辆相撞的交通事故作案94次,利用被保险人的身份或指使他人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累计骗取保险金147万余元。原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以罪、保险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4000元。
案例三 8名“白大褂”内外勾结作假骗保 2005年下半年至2007年4月,戚某某先后分别伙同扬州某卫生院4名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交通事故或夸大交通事故被害人伤情,伪造病案、虚假医疗费收据等索赔资料骗取保险赔偿金,共计作案6起,104000余元。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以保险罪判处主犯戚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四 酒驾车祸顶包俩义气双领刑 2008年2月某日晚9时许,许某某酒后驾车导致车祸。在保
险公司不予赔付的情况下,为骗取保险金,许某某让表弟李某冒充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向保险公司报案。许某某、李某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因保险公司及时发现而未得逞。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以保险罪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五:套牌骗保案 利用孪生车牌蒙骗 案情简介:2008年6月25日,严某某驾驶重型普通半挂发生第三者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严某某向处理事故的民警提供了真牌车的行驶证,并谎称真牌车出险向保险公司报案。2008年7月1日,保险公司先期赔付一万元用于伤者(后抢救无效死亡)抢救费用。案发后,严某某家人退还赃款一万元,严金国也书面向保险公司提出放弃索赔。
判决结果: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保险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判处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六:人伤案 被黄牛蛊惑假定残 案情简介:2009年1月15日,龚某某驾驶电瓶车与张某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龚某某肋骨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