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澳琳达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与唐嫣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拼多多回应特斯拉团购事件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肖像权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11 
【案件字号】(2022)沪02民终52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迎昌谢亚琳姚敏 
【审理法官】李迎昌谢亚琳姚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上海澳琳达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唐嫣 
【当事人】上海澳琳达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唐嫣 
【当事人-个人】唐嫣 
【当事人-公司】上海澳琳达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莹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苏焱鑫北京星权(海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莹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苏焱鑫北京星权(海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莹苏焱鑫 
【代理律所】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北京星权(海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澳琳达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唐嫣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系澳琳达公司是否侵害唐嫣的肖像权及其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及大小。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第三人共同诉讼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澳琳达公司是否侵害唐嫣的肖像权及其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及大小。一方面,澳琳达公司是否侵害唐嫣的肖像权。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未经唐嫣同意,澳琳达公司在其天猫店铺、等平台使用唐嫣肖像进行广告宣传,该行为已侵害唐嫣的肖像权。澳琳达公司上诉称其已与案外人XX公司签署《版权使用许可合同》,且已在自身范
围内审核并确保XX公司权利来源的合法性。但肖像权系事关人格尊严的基本权利,澳琳达公司未举证其经过唐嫣同意使用其肖像用于商业用途,且即便XX公司系案涉肖像作品权利人,XX公司仍需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澳琳达公司未举证其已审核XX公司获得唐嫣授权。另,唐嫣在本案庭审中明确其未授权XX公司使用其肖像。故一审法院认定澳琳达公司应承担本案肖像权侵权责任正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另一方面,澳琳达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及大小。唐嫣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其肖像已含有一定商业价值,澳琳达公司使用其肖像可提升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获得经济利益。结合涉案行为的持续时间、损害后果,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等,一审法院认定澳琳达公司承担本案侵权责任的方式及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澳琳达公司的上诉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所作判决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25元,由上诉人上海澳琳达健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10-04 01:23:05 
上海澳琳达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与唐嫣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沪02民终525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澳琳达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枫公路3424号1幢3层A区321室。
     法定代表人:陶国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嫣。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焱鑫,北京星权(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澳琳达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琳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嫣
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8民初22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澳琳达公司上诉请求: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澳琳达公司无需在《人民法院报》及XX店XX道歉,无需赔偿唐嫣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20万元及维权支出3,000元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系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法院未依法追加XX公司为第三人,导致案涉重要事实未能查清。一审法院以澳琳达公司未核实权利人的授权即签订合同为由,认定澳琳达公司存在重大过错,系认定事实错误。澳琳达公司已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审核并确保XX公司权利来源的合法性。即便澳琳达公司存在侵害唐嫣肖像权的行为,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及道歉方式与澳琳达公司的过错及其造成的实际损失也不相当。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唐嫣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本案系人格权侵权纠纷,澳琳达公司未经权利人授权使用唐嫣的肖像及姓名,主观故意明显且给唐嫣造成严重损害。本案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情形,一审判决程序合法。唐嫣
在一审中提交其正常代言其他品牌的合同,澳琳达公司的涉案侵权行为给唐嫣造成的损失远超一审判决金额,唐嫣基于节约司法资源考量未上诉。一审判决的金额及赔礼道歉方式与事实及法律相符。
原告诉称     唐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澳琳达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唐嫣肖像、姓名的图片及视频进行广告宣传,并删除其在、、天猫店铺、小红书、抖音平台中发布的侵犯唐嫣肖像权、姓名权的内容;2.判令澳琳达公司在《人民法院报》上及涉案网络店铺“aurinda澳琳达旗舰店”、“aurinda澳琳达海外旗舰店”及(网址:http://www.365ald.com/)首页显著位置上向唐嫣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以及涉嫌侵犯唐嫣肖像权、姓名权的具体侵权情节,报纸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非中缝位置),网络致歉时间不少于30天;3.判令澳琳达公司向唐嫣赔偿经济损失捌拾万元整,维权成本合理开支伍仟元整,以上各项共计捌拾万伍仟元整。一审审理中,唐嫣确认澳琳达公司已删除包含唐嫣肖像、姓名的图片及视频,故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唐嫣系知名影视演员。
     澳琳达公司系以食品销售、销售通讯设备、服装鞋帽等为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澳琳达”商标的权利人为澳琳达公司。
     唐嫣主张澳琳达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在XX店铺、、XX号、小红书等平台使用唐嫣肖像进行广告宣传,就此唐嫣提交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及相应的录像和截图,显示:1.2021年8月11日,澳琳达公司经营的天猫店铺“aurinda澳琳达旗舰店”(主页链接:http://aurinda.tamll.com/)主页显著位置使用了超大幅的唐嫣肖像,并配有唐嫣姓名,另该店铺内多个商品显著位置亦使用唐嫣的肖像照片,个别商品中使用了包含唐嫣肖像照片的视频广告片段。2.2021年8月11日,澳琳达公司经营的天猫店铺“aurinda澳琳达海外旗舰店”(主页链接:http://aurindalobal.tamll.hk/)十余个商品显著位置使用了包含唐嫣肖像、姓名的广告宣传内容。3.2021年10月9日,澳琳达公司为备案主体的网站“上海澳琳达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网站首页地址:http://www.365ald.com/)首页使用了包含唐嫣肖像照片的图片进行广告宣传。4.2021年10月11日,澳琳达公司为认证主体的“澳琳达动植物精华”(号:aurinda365)发布了12篇文章,并在文章中使用唐嫣多
张肖像照片,用以宣传澳琳达公司经营的品牌及产品。另2021年8月11日,在澳琳达公司为认证主体的“澳琳达梦想家”(号:aurinda1999)主页点击“健康”和“携手女神”选项后,该自动发送了以唐嫣肖像、姓名为主要内容的广告宣传图片,通过上述两个还可跳转至澳琳达公司开发的“澳琳达专业女性益生菌”小程序店铺(账号原始ID:gh-15bbf99db20e),该店铺出售的一款名为“500亿活菌/条澳洲进口益生菌女性减毒肠道益生元”的商品使用了唐嫣的肖像照片及姓名进行广告宣传。5.2021年10月11日,澳琳达公司为认证主体的小红书账号“AurXXXxxxXX”(小红书号:60xxx30)发布了某一广告视频中使用了含有唐嫣肖像图片的海报。6.2021年10月11日,澳琳达公司为认证主体的抖音账号“AurXXXXXXX”(抖音号:Aurinda)发布的某一广告视频中使用了含有唐嫣肖像图片的海报。目前上述含有唐嫣肖像及姓名的广告宣传内容,澳琳达公司已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