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4
【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79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斌
【审理法官】孙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张安平;上海三快智送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张安平上海三快智送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安平
【当事人-公司】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上海三快智送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沈晓炳浙江雅新律师事务所;薄斯婷浙江雅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沈晓炳浙江雅新律师事务所薄斯婷浙江雅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沈晓炳薄斯婷
【代理律所】浙江雅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被告】张安平;上海三快智送科技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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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的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9年1月1日,上海三快智送科技有限公司与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签订《平台服务协议》,约定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对众包员进行管理和劳务报酬的结算和发放,并就众包员执行劳务相关的行为承担责任。张安平于2019年11月在上海三快智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美团众包"平台注册成为众包员,与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建立劳
务关系,2019年11月26日张安平通过美团众包平台接单,在提供配送服务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系因履行职务行为而导致的人身损害,本案未见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存在可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确认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及律师代理费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所述,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上诉人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03:44:53
【一审法院查明】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一、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安平因人身损害产生的各项损失:医疗费52,156.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残疾赔偿金66,3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
理费4,800元(含二期)、营养费3,600元(含二期)、误工费17,360元(含二期)、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上述共计156,196.11元(户名:张安平,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梅堰支行,账号:XXXXXXXxxxXX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二、驳回张安平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上诉人诉称】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0)沪0114民初1037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判令被上诉人张安平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在赔偿责任的承担上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错误。被上诉人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未尽注意义务,未谨慎驾驶车辆,速度过快、操作不当,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上诉人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二、本案中被上诉人的律师费3,000元不属于本案赔偿范围,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拼多多回应特斯拉团购事件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上海三快智送科技有限公司、张安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2民终796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张卫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炳,浙江雅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斯婷,浙江雅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安平。
原审被告:上海三快智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魏巍,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安平、原审被告上海三快智送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10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0)沪0114民初1037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判令被上诉人张安平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在赔偿责任的承担上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错误。被上诉人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未尽注意义务,未谨慎驾驶车辆,速度过快、操作不当,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上诉人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二、本案中被上诉人的律师费3,000元不属于本案赔偿范围,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张安平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 张安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赔偿张安平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医疗费52,176.11元、残疾赔偿金147,230元、二次手术费30,0
00元、误工费37,465.16元、护理费4,800元、营养费3,600元、交通费500元、住宿费1,6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物损费3,000元、鉴定费2,8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3,000元,上述合计292,281.27元。2、判令上海三快智送科技有限公司对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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