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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0〕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价格认定局: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价格鉴定工作,解决机动车价格鉴定操作中的实际问题,我们制定了《机动车价格鉴定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供价格鉴证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参考。请将操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我们。
附件:机动车价格鉴定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机动车价格鉴定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四、损毁机动车更换配件的价格和工时费的确定原则问题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一)损毁机动车在质保期内,配件价格及工时费应以4S店标准确定。(二)损毁机动车超过质保期,
可根据该机动车的档次、实际车况,配件价格及工时费按照行业平均水平确定。高档机动车超过质保期,在保证维修质量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仍按4S店标准确定。
五、民事案件涉及泡水机动车内饰受损的价格鉴定问题
泡水机动车受损内饰应当以清洗、修复为主,清洗、修复费用超过更换内饰价格50%的,可以以更换全新内饰的价格为基础,同时考虑受损内饰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成新率确定价格。
六、已停产多年,且市场无新车销售的机动车的价格鉴定问题
在该类机动车的价格鉴定中,若能通过市场调查获得同类二手车较为充分的市场交易资料,则首选市场法进行价格鉴定;若得不到相关资料,可以采用成本法进行价格鉴定。采用成本法确定重置价格时,可采用如下方法:
(一)选取同品牌、同级车型、不同配置的全新机动车的市场价格,根据配置差异调整确定重置价格。
十、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价格鉴定问题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报废机动车的政策规定,五大总成(发动机总成、前后桥总成、变速箱总成、方向机总成、车架总成)的价格,按机动车所在地废旧金属回购价格计算,其余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价格,按拆旧回收件的回收价格计算。
量产机动车出厂的使用性能、安全性等各项技术指标是经国家备案许可的,设计要求要保证机动车最基本的使用安全性和合理的使用年限,同时也是机动车最安全、经济、环保的选择。改装机动车往往是为了特殊用途对机动车进行机械改造,如增加进气量,提高发动机转速等。改装后,机动车的某些性能得到提升,但往往会降低机动车的安全性、舒适性、使用寿命和环保要求。因此,对此类改装机动车进行价格鉴定时,应考虑机动车的改装项目对机动车安全性、舒适性和使用寿命的影响。价格鉴定人员在测算此类机动车的综合成新率时应当根据机动车的实际改装项目,具体分析机动车的实体性、功能性、经济性贬值因素对机动车价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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