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境内人员车辆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行驶的人员车辆及其驾驶人员。
第三条 人员车辆管理应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人员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章 车辆登记与备案
第四条 人员车辆在我国境内行驶前,应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五条 人员车辆在我国境内行驶,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登记与备案:
(一)人员车辆入境后,车主应携带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入境机动车登记手续。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车辆登记时,核实车辆及驾驶人员信息,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临时入境机动车行驶证。
(三)人员车辆在我国境内行驶期间,应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驾驶人员管理
第六条 人员驾驶车辆在我国境内行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二)了解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能够遵守交通规则。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第七条 人员驾驶车辆在我国境内行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临时入境机动车行驶证。
(二)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酒后驾驶、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
(三)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第四章 保险与赔偿
第八条 人员车辆在我国境内行驶,应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
第九条 人员车辆在我国境内发生交通事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事故双方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
(二)事故双方应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三)事故责任认定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