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百零⼀条
第⼀百零⼀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重⼤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构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释义】本条是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交通事故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规定。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员、⾏⼈、乘车⼈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与交通有关活动的⼈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为,过失造成⼈⾝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从这个对于交通事故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构成交通事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先是事件发⽣的地点必须是在道路上,在农村⼟路或场院、机关⼤院、校园⾥发⽣的车辆事故还不构成交通事故。其次,发⽣的事件必须是进⾏与交通有关的活动,如果在道路上车辆⾥发⽣的抢劫、等⾏为,虽然是在道路上发⽣的,但并⾮是进⾏与交通有关的活动,则按照⼀般治安案件处理。三是⾏为⼈主观上要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过错,如果⾏为⼈没有违章⾏为,⼀切⾏动都遵守了交通法规,主观上没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事故,应该算交通意外。如正常驾驶的机动车被⼭上滚下的巨⽯砸坏造成的事故。四是违章⾏为造成了⼈⾝伤亡或财产损
失的现实后果。如果发⽣了交通违章⾏为甚⾄是严重的交通违章⾏为,但还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则还不构成交通事故。
根据⼈⾝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般事故、重⼤事故和特⼤事故。具体标准是由公安部制定的。1991年12⽉公安部公布了修订后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规定轻微事故,是指⼀次造成轻伤1—2⼈,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1000元,⾮机动车事故不⾜200元的事故。⼀般事故,是指⼀次造成重伤1—2⼈,或者轻伤3⼈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3万元的事故。重⼤事故,是指⼀次造成死亡1—2⼈,或者重伤3⼈以上10⼈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6万元的事故。特⼤事故,是指⼀次造成死亡3⼈以上,或者重伤11⼈以上,或者死亡1⼈,同时重伤8⼈以上,或者死亡2⼈,同时重伤5⼈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在事故统计中和判断标准上,死亡是以事故发⽣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轻伤分别按照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发布的《⼈体重伤鉴定标准》、《⼈体轻伤鉴定标准(试⾏)》执⾏;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伤亡善后处理的费⽤,也不含停⼯、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但事故处理中的死亡不以事故发⽣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轻伤同样按上述标准确定;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伤亡善后处理的费⽤,但不包括停⼯、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本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重⼤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说的是交通事故追究当事⼈刑事责任的条件:
⼀是要有上述标准的重⼤交通事故或特⼤交通事故发⽣,即⼀次造成死亡1—2⼈或重伤3⼈以上,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
机动车⼆是⾏为⼈对重⼤或特⼤交通事故负有相应责任,即⾏为⼈主观上要有过错。
重⼤或特⼤交通事故虽然发⽣了,但⾏为⼈不⼀定负有责任,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的违章⾏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认定当事⼈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有违章⾏为,其违章⾏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没有违章⾏为或者虽有违章⾏为,但违章⾏为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当事⼈的违章⾏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为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当事⼈的违章⾏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的⼀⽅负主要责任,另⼀⽅负次要责任;违章⾏为在交通事故中作⽤基本相当的,两⽅负同等责任。三⽅以上当事⼈的违章⾏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的违章⾏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划分责任。当事⼈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有条件报案⽽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各⽅有条件报案⽽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机动车、⾏⼈发⽣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应当负主要责任,⾮机动车、⾏⼈⼀⽅负次要责任。除此以外,追究交通事故肇事⼈刑事责任的条件还需要⾏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为直接导致了有相应的危害后果,即由于⾏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重⼤事故,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
我国刑法第⼀百三⼗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重⼤事故,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之所以规定发⽣重⼤交通事故可能要追究当事⼈的刑事责任,就是因为交通运输涉及的是众多⼈的⽣命财产安全,必须要严肃对待。虽然重⼤事故的肇事者主观上也并不希望发⽣这样的惨剧,但他们由于严重疏忽或过于⾃信⾃⼰的技术⽽违章,进⽽导致了悲剧的发⽣,对这种严重危害社会危害公共安全的⾏为,必须进⾏严厉的惩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还规定了更加严厉的处罚,那是因为较之⼀般的交通肇事,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社会危害更为严重,性质和影响更为恶劣。这种⾏为就是指造成交通事故后,⾮但不保护好现场,及时抢救伤员,承担起应负的责任,反⽽为躲避责任,趁⼈不备或⽆⼒阻⽌,想⽅设法逃之天天。这种⾏为突破了做⼈应有的起码的社会道德底线。所以法律对凡是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的,不论造成后果是否严重,都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这⾥“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般是指⾏为⼈多次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造成重⼤事故;或是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危害结果;或是为逃避责任伪造事故现场、收买证⼈做伪证等,对有诸如此类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法律都规定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对因逃逸致⼈死亡的,则规定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更为严厉的处罚。对上述严重交通违法⾏为,除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外,还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还规定终⽣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为违法者的⾏为已使他彻底丧失了社会信⽤。
这⾥还需要指出的是,有些⼈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责任,将事故受伤⼈拉⾄⽆⼈处抛弃甚⾄杀⼈灾⼝,这种⾏为就不仅仅是交通肇事后逃逸,⽽且构成故意杀⼈罪了,因为⾏为⼈放任或追求受伤⼈死亡的后果发⽣。这将受到法律更为严厉的处罚,希望交通肇事者不要⿁迷⼼窍,⾛上这样⼀条黄泉不归路。另有⼀种情况,⾏为⼈以制造交通事故为⼿段,达到对特定⼈进⾏伤害或杀害的⽬的,则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责任,⽽应追究⾏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罪。还有⼀种情况,⾏为⼈以机动车为⼯具,在公众场所或重要地点对不特定⼈,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社会影响,达到报复社会的⽬的,这种情况也不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应追究⾏为⼈以其他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