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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下)第27期 总第570期基于车险综改的车险业务发展现状与监管对策研究
赵超锋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摘    要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于2020年7月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宣布车险综合改革正式揭开序幕,此次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文章主要对目前车险综改情况下的车险业务发展现状进行分析,结合具体实际情况为我国车险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对策措施,为更好地促进我国车险综合改革,保护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关键词  车险综改  车险业务  发展现状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21)27-179-02
一、车险综合改革的概述(一)车险综合改革的主要内容
1.提高交强险的保障水平。本次车险综合改革将交强险纳入了改革的范畴,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有效提高,将原来的总责任限额1
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同时差异化降低保费,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事故费率的浮动系数,引入区域浮动因子,下调浮动比例范围至50%,实行地区差异化,进一步降低低风险消费者的保险费用[2]。
2.加快拓展优化商业车险保障服务。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个角度出发,从四个方面对汽车保险进行综合改革,有效扩大车险的保障范围,提高车险的保障水平。第一个方面是将车险的主险和其附加险做一个明确的规定,对主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化,盗抢险和部分附加险被纳入主险的范围之中。第二个方面为加快完善理赔合同,删除有争议的条款、有模糊字样的条例以及明显不合理的免赔约定。第三个方面是划定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将其提升至10万元~1000万元不等,相比较原来提升了两倍多,以满足需要高保额的客户需求。第四个方面是为新能源汽车设立的车险,丰富车险产品和车险服务的种类,支持为新能源汽车购买车险,提供给客户多样的选择[3]。
3.加快健全商业车险的条款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车险综合改革将从改变商业车险保费计算公式的各个组成部分入手,直接改变商业车险的费率,进而带动行业市场化费率机制的形成。当前商业车险保费的计算公式为:
商业车险保费=基准保费×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NCD×交通违法系数
其中:基准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对直接关系到实际风险水平的基准纯风险保费部分进行重新测算,并形成动态调整机制,将附加费用率水平由35%下降至25%,同时根据市场经营实际情况和主体差异,
合理设定手续费比例上限,基准纯风险保费和附加费用率的下降,将直接带动基准保费下降[4]。
4.车险综改前后主要内容对比区别。车险综合改革前后主要内容对比如图1所示:
内容对比车险综合改革前
车险综合改革后
受理赔付者直系亲属不可作为“三责险”的第三者进行赔付直系亲属也可以作为“三责险”
的“第三者”赔付,投保了专项
附加险后,将不再扣减不到第
三方的30%的绝对免赔,可以让
自己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之后
由保险公司向对方全责车主或车
主的保险公司追偿
保险费折扣保险费“七折
令”,高保低赔、
无责不赔
取消费率“七折令”的限制,规
定三年未出保费打六折
理赔责任车辆未上牌不能
获赔
撞了自家人也能理赔,车辆在未上牌情况下出险也能获赔,双方
事故自身车辆无责任、车上货物
或者人员意外撞击导致车损等在新的行业示范条款下均可获赔
图1  车险综合改革前后主要内容对比二、基于车险综改的车险业务发展现状(一)车险业务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一方面,缺少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对车险的立法层级较低导致缺少健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虽然保证了车险监督管理时有法可依,但是整体这些规章制度的立法层次较低,相应的它的法律效力也不高,对车险监督管理时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容易滋生钻法律空子、钻规章制度的漏洞等现象的出现[5]。
另一方面,对车险监督管理的主体机构过于单一,缺少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只能依靠行业协会和社会监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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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但是这些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有限,并不能对车险业务时时刻刻的进行监督管理,容易出现纰漏。
但是目前在我国车险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之中,极少见到社会监督和行业协会的身影,仍旧是政府监督管理部门为主。这是由于我国车厢行业协会和社会监督机构成立的时间较晚,发展速度较慢而导致的。
(二)车险业务创新动力不足缺乏后援支持,相关专业人员的综合素养较低
当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下,保险行业各公司之间也在不断竞争,但是目前我国车险业务已经趋于饱和状态,财险公司进而转移目光投入新的险种,对车险业务的后续支持不足,车险业务创新动力较低。销售人员通过各种方式让顾客与自己签订合同,购买车险险种来拿取业务提成,甚至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惜帮助顾客以次充好、弄虚作假,获得公司的核保部门的通过,最终导致公司的利益受损。
(三)车险行业经营理念落后、理赔较慢,合同条例不清容易损害消费者利益
一直以来,车险行业的经营理念均是以规模导向为主,想尽一切办法获取最大的市场份额,各个保险公司之间“拼规模、抢市场”的格局长期存在,缺乏对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和效益质量的重视,粗放经营、无序竞争问题较为突出。同时,保险公司在与顾客签订的合同条例中出现模糊字眼的现象,合同条例间职责不清,容易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车险综改的车险业务发展的监管对策(一)构建完善的车险业务法律监管体系
要加快构建完善的车险业务法律监管体系,提高对车险的立法层级,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
章制度。国家有关部门要依据现行的车险制度,结合目前车险业务的发展状况制定出一项较全面的、较完善且具有较高立法层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针对之前的相关法律制度查漏补缺,提高相关的法律效力,保障车险监督管理的稳定性。与此同时,对各个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之间进行比较完善,确保相关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其次要对违法犯罪的行为坚决制止,明确法律责任,减少出现钻法律空子的现象,为车险业务的监督管理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增加相应的监管主体
由于我国对车险业务的监督主体中,行业协会和社会监督出现的时间较晚,产生的监管效力较小,因此,要提高行业协会和社会监督在车险综合改革下的车险业务中的监督管理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协会在车险业务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强化监管主体,使得车险业务监督管理主体的多元化,以更好的保障车险行业的监督管理体系顺利进行。由于目前我国保监局缺少人力物力,且对基层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时更需要细致,确保各个环节的工作能
够落实到位,因此要加快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简政放权,使得对车险业务的监督管理能够落实到位。
(三)加强相关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
财险公司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切忌宁缺毋滥的工作方针,在选拔人才时切实做到优中选优。
对车险业务的销售人员要开展定期培训,不能只走形式化工程作业,要提升车险业务销售人员对车险产品和服务的认识,使得他们能更好地了解产品和服务,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适合客户的产品。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避免闭门造车的现象出现,通过组织交流等多种活动,促使各部门之间加强业务交流与合作,防止出现以次充好、蒙混过关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现象出现。
(四)健全监管信息披露制度
对于我国关于车险信息披露的问题,要加快构建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首先要解决的是信息披露结构的单一问题。提高社会及行业的参与度,增加行业协会及社会监督机制能够对车险业务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使得社会公众能够及时地了解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情况以及保险公司自身的发展状况,使得对车险业务工作实施有效的社会保障监督。要加快拓宽车险信息的披露渠道,财产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公司以及报纸期刊等多种渠道、多方面地向社会大众披露车险的相关信息,使得社会公众能够更好地了解车险业务的特点以及购买车险产品服务的流程和相关资料,提高社会公众对车险业务的信任度。
四、结语
在车险综合改革的前提下,结合车险业务发展的具体实际进行分析,随着车险综改的深入进行,我国车险业务将迎来全新的发展进程,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作用,充分调动车险业务的活力,促
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极大的促进车险业务的发展,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辉.中小财险企业破局之路:车险综改后怎么办?[J].浙江金融,2020(7):11-12.
汽车保险费用怎么算[2]傅天明,吕飞,任婕,荆青.车险综合改革的影响分析和对策建议[J].保险理论与实践,2020(8):44-45.
[3]王辰辰.商业车险改革成效的实证研究[D].安徽:安徽农业大学,2018.
[4]郑晗.商业车险改革及监管趋势对财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2018.
[5]任志花.汽车保险现状及发展对策探究[J].精品,2020(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