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娟、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7
【案件字号】(2020)冀02民终63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贵志任素霞邹辉平
【审理法官】李贵志任素霞邹辉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志娟;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志娟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志娟
【当事人-公司】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常胜河北尚悦律师事务所;白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常胜河北尚悦律师事务所白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常胜白峻
【代理律所】河北尚悦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志娟
【被告】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李志娟的车辆因起火燃烧毁损,其要求车辆生产厂家即被上诉人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提供事实及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产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撤销鉴定意见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新证据重新鉴定客观性关联性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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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志娟的车辆因起火燃烧毁损,其要求车辆生产厂家即被上诉人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提供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人李志娟购买的案涉车辆是否存在产品缺陷以及缺陷与发生火灾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已 —5— 由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一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认定案件事实并无不当。上诉人虽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并未提交足以推翻鉴定结论的证据,故对上诉人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李志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79元,由上诉人李志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7 02:12:35
李志娟、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东风本田官方网(2020)冀02民终63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娟。
委托代理人:李常胜,河北尚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志娟因与被上诉人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3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志娟上诉请求: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3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上诉人收到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后,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而且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要求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书》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一审法院不仅没有批准上诉人的重新鉴定申请,更没有通知鉴定人员出庭作证。2、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其据以认定事实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脱离了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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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委托事项,不具有客观性、科学性和全面性。从鉴定意见书内容来看,该鉴定并未严
格按照委托事项进行鉴定,没有全面检查车辆各个部位及各零部件是否存在质量缺陷,连最基本的汽车质量检查过程都没有;鉴定人片面认为只有汽车线路短路才会引发汽车电路火灾,而不知“汽车电路、电器火灾并不一定因电路短路所引起,汽车电器故障一样能导致汽车自燃,且不一定伴随有类似短路的强放电”;错误的使用剩磁法检验火烧温度较高的区域,不符合剩磁法检验提取检材的技术规定;在针对异议的答复中承认系在发动机舱内线路和电器缺失的情形下做出的鉴定结论,同时以“相关检材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可以作为火灾原因认定的佐证”承认其做出的鉴定结论存在局限性。上诉人另补充称,1、使用剩磁测量法涉及到剩磁时效,鉴定是在事故发生后将近两年进行的现场勘查,即使当时有剩磁的存在,也会因历经两年出现剩磁削弱,所以以剩磁测量法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客观性,不能真实的反映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剩磁的事实。2、证人作证时说明其到场时首先看到的是汽车前部冒白烟,然后逐步的开始冒黑烟,这一现象是典型的电器自燃的特征。
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原审法院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1、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具备机动车质量和质量事故鉴定等相关资质,从事本案鉴定工作的司法鉴定人员亦具备相应的《司法鉴定人员执业证》,原审法院委托鉴定程序合法。2、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后,向原审法院
提交针对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异议》,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关于异议函的回复,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据,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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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0条关于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3、上诉人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37条、38条,若当事人对司法鉴定书内容有异议,法院首先要求鉴定人就异议做出解释、说明或补充,在当事人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扔由异议且预交了鉴定人出庭费用之后,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才会通知鉴定人出庭。本案中,北京中机车辆鉴定中心出具的《回复》已经对上诉人的异议进行了解答,上诉人提出的异议均系猜测、主观臆断的观点,不存在鉴定人员出庭的必要。上诉人收到《回复》后扔有异议但并未预交鉴定人员出庭费用,视为放弃异议。二、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的侵权纠纷构成要件是严谨法定的,由答辩人承担产品责任的关键前提是涉案汽车存在法律严格界定的“产品缺陷”,且该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然而上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汽车存在产品缺陷且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
能的法律后果。涉案汽车为合格产品,生产前通过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出厂前进行了全项目检测后取得《整车检测成绩表》《整车出厂合格证》出厂后通过车管所检测合格并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李志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购车款、购置税、上牌费用、保险费用、误工费、交通费、施救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83931.69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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