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龙腾快递有限公司、王金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30 
【案件字号】(2021)鲁07民终24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孟义李莉李桂霞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诸城市龙腾快递有限公司;王金兰;李金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当事人】诸城市龙腾快递有限公司王金兰李金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金兰李金耀 
【当事人-公司】诸城市龙腾快递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辉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王亮国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高洪明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辉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王亮国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高洪明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辉王亮国高洪明 
【代理律所】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诸城市龙腾快递有限公司 
【被告】王金兰;李金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本院观点】诸城市龙腾快递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诸城市龙腾快递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诸城市龙腾快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3元,减半收取277元,由上诉人诸城市龙腾快递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0:05:15 
诸城市龙腾快递有限公司、王金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民终246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诸城市龙腾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外环路中段东侧铁园路88号中通快递。
     法定代表人:张学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国,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明,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诸城汽车网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中山路293号。
     负责人:金李沈,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诸城市龙腾快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金兰、李金耀、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2民初7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诸城市龙腾快递有限公司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诸城市龙腾快递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诸城市龙腾快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3元,减半收取277元,由上诉人诸城市龙腾快递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孟 义
审判员 李 莉
审判员 李桂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昱萱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