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春、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补偿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1 
【案件字号】(2021)豫17行终1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孟令华马国中程海龙 
【审理法官】孟令华马国中程海龙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红春;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王红春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个人】王红春 
【当事人-公司】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律所】匡凯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匡凯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匡凯 
【代理律所】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红春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 
【本院观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行政不作为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本案中,上诉人王红春对案涉房屋征收补偿的数额及房屋安置面积并不持异议,而是对被征收补偿主体的争议。驿城区人民政府下发的《驿城区东风街道杨楼万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十二条第四项载明“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遗产等纠纷,由被征收房屋的利益人在房屋征收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由被征收房屋的利益人提出申请,提出征收补偿利益,先行征收,然后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终裁决或当事人协商意见分配补偿利益”,被上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因案涉房屋存在争议,已将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提存。案涉房屋所有权存在权属、遗产纠纷,上诉人王红春与案外人杨连勤对杨宏祥的抚养权纠纷也正在民事诉讼中,而本案行政诉讼涉及民事纠纷,为实质化解本案行政争议,上诉人王红春应先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为宜。在相关民事权利未确认的情况下,上诉人王红春尚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上诉人王红春在解决相关民事权利纠纷或自行协商一致后,
可再向行政机关主张征收补偿权益或行政机关拒绝作出补偿后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决。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东风252021-10-25 21:49:07 
王红春、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豫17行终101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红春。
     委托代理人管继福,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亚东,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丰立,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匡凯,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红春因行政补偿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1702行初16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红春及其委托代理人管继福,被上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高丰立、匡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2005年5月26日,原告与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办事处周庄村委杨楼居民杨东升登记结婚,与其丈夫一起和公公婆婆共同居住生活育一子杨某。后原告丈夫杨东升于2008年12月去世,2009年4月,原告的公公即杨东升的父亲杨敬阁去世,2015年3月原告的婆婆即杨东升的母亲聂芝兰去世。该三人去世后其家庭财产均未按照继承关系予以分割。聂芝兰去世前于2013年11月19日立下遗嘱,将其所建并居住房屋全部交付孙子杨
宏祥继承,杨连勤全权处理。自原告丈夫杨东升2008年12月去世前后,原告离家外出,其子杨宏祥由杨连勤(杨宏祥的姑姑)抚养至今。
     2019年9月10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驿政征[2019]25号《关于驿城区东风街道杨楼万庄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同时下发《驿城区东风街道杨楼万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原告所在村庄实施征收。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作为具体的实施单位,于2019年7月5日对杨楼村原告居住房屋进行了实地丈量,确认房屋所有人为王红春、杨连勤、杨宏祥三人(存在争议),以杨连勤名义制作了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清单,合计363364元。但该款至今尚未实际发放。2020年4月15日,东风街道项目拆迁指挥部下发通知要求被征收户提交户口本进行安置房选房工作,确认本案原告为户主,家庭人口2人,包括原告之子杨宏祥,但选房参加人是杨连勤。为此,原告不服,认为被告不与原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构成不作为。请求:1、判令被告不与原告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拆迁安置协议的具体行为违法;2、判决被告与原告在一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拆迁安置协议;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363346元,并交付安置房屋一套;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另查明,原告因对儿子的抚养权纠纷一案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审理后已经作出(2020)豫1702民初712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王红春对杨宏祥的监护权。杨连勤作为该案的被告对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该案正在二审中,尚无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受驿城区政府的授权,作为本地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机关,具有对原告所在地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履行拆迁补偿安置的职责。被告在对原告的房屋征收时,进行了实地丈量,作出了补偿数额的确认,履行了安置房选房告知,在所确认的房屋所有人中确认杨连勤的选房资格,被告并不存在不履行补偿安置义务的行为。原告自身除登记为户主之外,其对居住房及其宅基地的使用权与儿子杨宏祥、婆妹杨连勤之间尚存在民事权属确认问题,从现有的证据看,该处房产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归杨宏祥所有,尚无其他有效证据推翻该结果;原告对杨宏祥的监护权纠纷也正在二审中,尚无结果。依照驿城区人民政府下发的《驿城区东风街道杨楼万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十二条(四)“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遗产等纠纷,由被征收房屋的利益人在房屋征收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由被征收房屋的利益人提出申请,提存征收补偿利益,先行征收,然后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终裁决或当事人协商意见分配补偿利益”。被告的具体补偿安置程序也未违反该方案的规定。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尚且缺乏有效证据支持;对于本案
诉讼本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应当先行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资格,再行申请补偿安置或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以实行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此,依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十)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红春要求确认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以及其他各项诉讼请求一案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红春不服,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属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王红春系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办事处周庄村委杨楼村民组原居民,是房屋拆迁征收补偿的户主,依法应是房屋拆迁补偿法定的相对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安置协议应该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才符合国家立法原则性的宗旨。只有被上诉人依法与上诉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安置协议,才合理合法。因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公告通知应该在2020年4月16日前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安置协议,被上诉人至今以种种理由拒绝与上诉人签订协议不愿履行法律义务,明显不作为。综上,一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