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行李箱
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客运车辆载货管理,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发〔201855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JT/T1135-2017)等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营运客车行李舱载货运输管理。
3.工作程序
3.1营运车辆应当配置下置行李舱,乘客行李须放置在行李舱中。
3.2行李舱不能满足需求的客运车辆,须在客车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须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禁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3.3公司客运车队应与受理人签订行李舱载货运输管理协议,明确托运物品运输安全管理职责,对客运班车驾驶员和乘务员进行行李舱载货运输安全教育和培训,保障运输过程托运物品安全。
3.4营运车辆行李舱应锁止有效,密封可靠,舱内应有照明设施;行李舱地板应平整、完好,具有抗磨、耐油、不易燃、耐腐蚀、能湿洗等性能;行李舱载货质量的标识完好、清晰;托运物品安全检查和开封验视场所应设置监控设备。
3.5行李舱载运物品应为经安检合格的旅客随身行李和托运物品,不得载运禁运物品。载运物品应以能够顺畅进出行李舱舱门、不超过行李舱内径尺寸为限。行李舱最大载货质量应不大于客车允许最大总质量与整备质量和核定载客质量之差。
3.6客运驾驶人应负责监督装载,确保行李舱装载符合相关要求。行李舱装载托运物品时,应合理均衡配重,避免因装载不合理导致车辆运行时重心偏移;对于容易在舱内滚动、滑动的物品应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在同一舱位的物品宜平铺式装载,整舱装载的高度相近;托运物品应与旅客行李分隔。
3.7客运班车驾驶员或乘务员应随车携带运单等相关单证;行驶途中车辆应保持平稳运行;途中停车休息时,驾驶员或乘务员应检查行李舱和舱门锁定装置,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站点以外装运物品;托运物品中转运输时,驾驶员应与中转客运站办理托运物品卸载的相关查验及交接等手续;运输途中发生异常情况,驾驶员应及时告知受理人。
3.8公司客运车队负责客运班车载货管理,制定相关操作规程,负责对受理人员、安检人员、装卸人员、驾驶人、乘务员和相关服务人员进行安全法规、可疑物品识别方法、危险品查堵操作规程以及业务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以及受理、安检、运单、储存、装卸、交付、信息管理等工作。
3.9公司开展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3.9.1与其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3.9.2行包安检、装卸、计量、安全、消防、通信等设备;
3.9.3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9.4与其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
3.10公司经营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确保托运物品符合安全运输条件:
3.10.1建立并实施托运物品实名登记、开封验视和安全检查制度;
3.10.2如实告知托运人相关权利和义务;
3.10.3对乘客的行李进行安检;
3.10.4妥善保管托运物品。
3.11客运车辆驾驶人应遵循下列规定:
3.11.1掌握并执行行李舱载货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3.11.2发车前检查车内行李架的行李是否放置稳妥,尖锐、滚动、重物严禁放置在车内行李架上;
3.11.3过道内严禁堆放行李;
3.11.4严禁外上客、站外配货,严禁私自托运物品;
3.12托运人应遵循下列规定:
3.12.1托运人托运的物品应适于行李舱运输,托运时应如实告知托运物品名称、性质、数量、质量及安全运输等信息;
3.12.2配合受理人对托运物品进行开封验视等安全检查。
3.13载运物品要求:
3.13.1行李舱载运物品应为经安检合格的旅客随身行李和托运物品。
3.13.2行李舱不得载运附录A所列的禁运物品。
3.13.3载运物品应以能够顺畅进出行李舱舱门、不超过行李舱内径尺寸为限。
3.13.4载运物品包装应符合《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JT/T1135-2014)的要求,且不能伤害乘客、装卸服务人员或其他人。
3.14载运物品受理:
3.14.1对法令禁止运送、可能危及运输安全和托运人拒绝安全检查的托运物品应不予受理。
3.14.2对法令限运的物品查验有效证明后再予受理。对物品性质不能识别的,应请托运人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非危险物品或不妨碍运输安全的证明后再予受理。
3.14.3应指导托运人如实、准确、清晰、规范填写运单相关信息。
3.14.4应根据运单核对托运物品名称、数量、包装方式等,确认无误后办理物品安检手续。
3.15载运物品安检:
3.15.1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禁止托运物品的种类。
3.15.2应使用安检仪对托运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人工对托运物品进行开封验视。
3.16运单管理:
3.16.1实行实名托运。应对托运人有效身份信息进行登记。
3.16.2托运物品安检合格后,应再次与托运人确认运单。
3.16.3托运物品质量和体积数据应准确清晰标注在运单和托运物品标签上。
3.16.4运单应字迹工整、信息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运单中应至少明确表明:运单号、起运站、到达站、托运人和收货人姓名、地址、、物品名称、件数、质量、运费、日期以及关联方(人) 签字等。
3.17标签管理:
3.17.1托运物品受理完毕,应在托运物品上粘贴、拴挂表明物品信息的明确标识。
3.17.2托运物品标签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物品名称、运单号、起运站、到达站等。
3.18储存管理:托运物品受理后,应及时进仓保管并按营运线路与到达站整齐堆码,大不压小、重不压轻、易碎物品上不应堆物。
3.19客运班车始发客运站应在客车进站报班时进行行李舱清舱检查,确认行李舱没有货物和安全隐患。
3.20交付管理:
3.20.1客运班车到达目的地后,驾驶人应与终到客运站交接托运物品,办理交接手续。
3.20.2托运物品交付提货人时,客运站( 或规定站点) 应认真核对托运物品和收货人、提货人有效证件,并由提货人签名或盖章。
3.21信息管理:
3.21.1驾驶人应妥善保管行李舱载货运输信息,不得任意更改信息内容。
3.21.2行李舱载货纸质信息保存期应不少于1年,电子数据保存期不少于2年。
3.21.3驾驶人应及时将托运物品抵达和提取信息通知收货人。
3.21未经相关方同意,驾驶人不得泄露运单信息或将信息用于其他与运输任务不相关的用途。
3.22安全部门负责对驾驶人进行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安全教育培训。
3.23分管经理负责指导、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客运班车载货管理的各项规定。
3.24未尽到相关职责导致货物丢失、损毁的,由相关责任人自行负责赔付受理人经济损失。
4.0 附则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部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