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龙、深圳市汉煜彩晶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19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辖终2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邹殷涛
【审理法官】邹殷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宝龙;深圳市汉煜彩晶科技有限公司;樊业清
【当事人】王宝龙深圳市汉煜彩晶科技有限公司樊业清
【当事人-个人】王宝龙樊业清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汉煜彩晶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秦平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郑喜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周敏仪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秦平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郑喜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周敏仪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秦平郑喜周敏仪
【代理律所】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宝龙;深圳市汉煜彩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樊业清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
行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借款,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东艺路81号竹溪街九栋102房,故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23:38:24
王宝龙、深圳市汉煜彩晶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辖终21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宝龙。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汉煜彩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航城大道华丰工业园D栋7楼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宝龙,该公司总经理。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平,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业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喜,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仪,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宝龙、深圳市汉煜彩晶科技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103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王宝龙、深圳市汉煜彩晶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对合同履行地的界定
属于偷换概念,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借款,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东艺路81号竹溪街九栋102房,故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深圳宝龙比亚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邹殷涛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甄新顺
谭敏娴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