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的驾驶证扣分制度
悬赏分:20 - 提问时间2007-4-8 22:34
新的驾驶证扣分制度出来了,请问大家是怎么扣分的,可不可以详细说明一下!!谢谢
提问者: chouguilan - 一级
其他回答 共 3 条
检举
三种行为只不扣分
在刚公布的91号令中,只有4项违法行为一次会被扣12分。原有的“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使用他人驾照驾驶机动车的”和“超过三个月不缴纳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的”被取消扣分。
“这几项规定中的扣罚12分的规定虽然被取消但相应的还是要缴纳。”有关人士表示,“这对于那些因为工作忙而时常忘记缴纳的司机们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不过,接到处罚通知后超过期限不交,仍会收取每日3%的滞纳金。
在2004年的71号令中,只规定了“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被扣3分。而随着“涉牌”违法行为越来越严重,这次的91号令还把伪造、变造号牌也列入了违法扣分标准里,并且规定“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它机动车号牌的”这些“涉牌”违法行为一次将被扣6分。
醉酒驾车不得增驾大客
此外,除醉酒驾车外,司机如果有下列违法行为,也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等准驾车型:1.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2.在本扣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扣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3.在本扣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扣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参考资料: 網絡資料
回答者: cyl112 - 二级 2007-4-8 22:37
检举
我只知道遮挡号牌由原来的6分改成12分了,还有就是一年内连续两次醉酒驾车要吊销驾照。
回答者: yf1352 - 五级 2007-4-9 09:03
检举
4月1日起,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91号令)将正式实施,该规定调整了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记分标准,主要提高了两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
一类是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容易诱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如:运输危险物品时存在的违法行为和公路客运车辆存在的违法行为,这类违法行为,一旦引发交通事故,极易出现死伤的严重后果。另一类是主观上存在故意、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涉及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如: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号牌、使用伪造或者变造号牌等,发生这些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都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管理秩序,而且“套用”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也即以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提高了上述两类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更加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畅通。
重新调整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记分标准,增加了6项需要记分的违法行为,提高了17项违法行为记分分值,降低了10项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取消了2项违法行为记分标准,对于降低或者取消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对司机的依法金额不变。
具体记分调整情况如下:
一、新增记分的违法行为共6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一)记2分的有2项,分别是:
1、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2、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二)记3分有2项,分别是: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2、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三)记6分的有2项,分别是:
1、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2、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二、提高记分分值的违法行为17项:
(一)由不记分变为记1分的有4项,分别是:
1、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2、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3、运载超限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4、运载超限物品时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二)由记1分变为记2分的1项,即: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三)由记3分变为记6分的有4项,分别是: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2、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3、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4、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四)由不记分变为记6分的有5项,分别是:
1、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2、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3、运载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4、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
5、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
(五)由记2分变为记6分的有1项,即: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
(六)由记6分变为记12分的有2项,分别是:
1、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的;
2、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三、降低记分分值的违法行为10项:
(一)由1分变为不记分的有2项,分别是:
1、不按规定倒车的;
2、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二)由记2分变为不记分的有2项,分别是:
1、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2、除客运、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外,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三)由记3分变为不记分的有2项,分别是:
1、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2、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四)由记6分变为不记分的有1项,即: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五)由记12分变为记6分的有1项,即: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六)由记12分变为不记分的有2项,分别是:
1、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2、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四、取消违法记分的有2项,分别是:
1、逾期3个月未缴纳的;
2、连续两次逾期未缴纳的。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6号)
(第86号)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0月26日
2004年10月26日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每五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工作目标,提出管理对策,落实经费保障,并组织实施。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交通、建设、农机、工商、质监、卫生、规划、教育、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安监、交通、建设、农机、工商、质监、卫生、规划、教育、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车辆所有人等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 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核发证,严格公正执法,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聘用人员协助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聘用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辖的道路、桥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保障道路完好,并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所属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营运车辆、驾驶人的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
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辖的道路、桥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保障道路完好,并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所属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营运车辆、驾驶人的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监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和责任的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第九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经常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及时公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应当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操行评定。
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应当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操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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