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广西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文章属性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5.09.30
【字 号】桂价费[2005]338号
【施行日期】2005.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制定广西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桂价费[2005]338号)
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核定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意见的函》(桂公函[2005]61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 号)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考试时收取的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驾驶许可考试的实际成本支出核定的精神,经对我区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的成本费用核算并参照周边省份的收费情况,现将我区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全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实行统一核定,分级管理。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负责制定全区驾驶许可考试的收费标准,各考试场所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
管部门在自治区制定的收费条件和收费标准范围内核定。其中:汽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驾驶许可考试场所配备的各项条件,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核定;摩托车及其它车类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收费条件和收费标准范围核定。
  某项收费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相应核减收费标准。
  三、制定补考和扣分后的考试收费。每一科目首次考试不合格者,可免费补考一次。第二次及其以后补考,以及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满 12 分后接受科目一考试,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记满12 分后接受科目二、科目三考试的收费标准,按上述同类考试的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