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驾驶证是证明公民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法定证件,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使用、管理和处罚。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年满十六周岁,申请驾驶B1类非机动车的;
(二)年满十八周岁,申请驾驶小型汽车的;
(三)年满二十周岁,申请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和大型载货汽车的;
(四)经过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培训,年满二十周岁,申请驾驶专业性机动车的;
(五)其他需要驾驶机动车的特殊情况。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分为A1、A2、A3、B1、B2、C1、C2、C3、C4等几个等级,不同等级的驾驶证对应不同的车型。
第二章 驾驶证的申领
第五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驾驶证办理机关进行申请。
第六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公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申请相应车类驾驶证的年龄;
(二)具备身体条件和驾驶技能,能够安全驾驶机动车;
(三)参加机动车驾驶理论考试并通过;
(四)参加机动车驾驶实际操作考试并通过;
(五)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正在履行刑罚或者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期间的;
(二)因犯罪被依法收交或者被依法撤销政治权利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第八条 驾驶机动车超过三年无交通违法记录的人员,可以申请缩短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限;驾驶机动车满十年无交通违法记录的人员,可以申请终身有效驾驶证。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考试、审核等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驾驶证的使用
第十条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公民,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所规定的范围内驾驶相应的机动车。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续学习交通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二)遵守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信号;
(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驾驶机动车拼装、改装、加装或者使用其他非法改装设备的;
(五)驾驶机动车进行违法竞速、超速行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的;
(六)驾驶机动车参与非法营运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按照以下速度限制:
(一)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二)非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
第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并确保所有乘坐人员也使用安全带。
第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高速公路车道,并遵守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持有A1、A2、A3驾驶证的驾驶人员可以带领符合相应驾驶证规定的其他人员学习驾驶,但不得提供收费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证丧失、损毁、被盗、被抢或者被扣留的,驾驶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依法申请补(换)证。
第四章 驾驶证的管理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补(换)证、注销等工作。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证应当随身携带,并按照规定的要求予以保管和使用。
第十九条 驾驶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驾驶证档案,并确保驾驶证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查询或者披露给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的查询和使用,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等行为的驾驶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警告;
(二)扣留驾驶证;
(三)处以;
(四)吊销驾驶证;
(五)刑事追究;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于酒后驾驶、驾驶证被吊销、违法驾驶导致重大事故等情况的驾驶人员,应当参加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试。
第二十四条 对于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注销的驾驶人员,应当在一定期限内申请重新考取驾驶证,并通过相应的考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尽事宜,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____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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