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驾驶证是指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需持有的证件。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相关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县级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驾驶证申请的受理、考试、发证等业务。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受理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业务的场所公示驾驶证申领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门户网站发布信息,便于众查阅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六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业务、打印驾驶证。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
第二章  申  请
第七条  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取得驾驶证,并随身携带。
第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
(一)轮式拖拉机,代号为“G1”;
(二)手扶拖拉机,代号为“K1”;
(三)履带拖拉机,代号为“L”;
(四)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G2”;
(五)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K2”;
(六)轮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R”;
(七)履带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S”。
第九条  申请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四)辨力:无红绿盲;
(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3年内有吸食、注射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驾驶证未满2年的;
(四)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五)醉酒驾驶依法被吊销驾驶证未满5年的;
(六)饮酒后或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事故被吊销驾驶证的;
(七)造成事故后逃逸被吊销驾驶证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领驾驶证,按照下列规定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初次申领驾驶证,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身体条件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原驾驶证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  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农机监理机构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机型代号、有效期限起止日期、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副页签注期满换证时间。
第十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驾驶证。
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如实申告规定事项。
第三章  考  试
第十六条  符合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在20日内安排考试。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提供网上或电话预约等方式预约考试。
第十七条  驾驶考试科目分为:
(一)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
(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三)科目三:田间作业技能考试;
(四)科目四: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各科目考试内容与合格标准由农业部制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第十八条  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考试。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2年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未在2年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第二十条  每个科目考试1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当场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预约后再次补考,每次预约考试次数不超过2次。
第二十一条  申请增加准予驾驶机型的考试科目见附表。
第二十二条  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成绩单应当有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应说明不合格原因。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二十四条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考试员证件,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证。准予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驾驶证。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六条  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
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