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治理RULE OF LAW
分析我国无人驾驶汽车监管制度
湖北大学  查怡然
摘要:目前,中央已经出台了关于无人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管理细则,允许无人驾驶汽车的道路测试,明确了要为道路测试的车辆发放临时车牌号。同时地方也颁布了相应的细则,为开展无人驾驶汽车的道路测试做着准备,但并未构建完整的无人驾驶汽车监管体系。因此必须明确无人驾驶汽车的合法地位、明确其市场准入的条件,以推进无人驾驶汽车法律规制朝着合理合法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无人驾驶汽车;监管制度;市场准入条件
中图分类号:U4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44-0132-0001
一、我国无人驾驶汽车监管制度现状
无人驾驶汽车指的是在人工智能技术的辅助下,依靠部署在车身各部位的传感器和车载定位系统,不依赖人工操作而实现自主驾驶的车辆。目前北京、上海、重庆等地对无人驾驶汽车都实施了监管制度,可以发现,各地基本都建立了无人驾驶汽车的道路测试示范区,为了规范道路测试,出台无人驾驶汽车道路测试
细则。从细则中可以发现:(1)我国无人驾驶汽车正处于道路测试阶段,法律没有赋予其正式的道路通行权;(2)在无人驾驶汽车的监管问题上,还并未规范市场来确保无人驾驶汽车运行安全。
二、我国当前无人驾驶汽车监管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并未明确无人驾驶汽车的合法地位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条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牌号;《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由此可见,我国的相关行政法律并未赋予无人驾驶汽车道路通行权,而在实践中却存在无人驾驶汽车上路行驶的情况。尽管目前有关自动驾驶的技术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但涉及交通安全以及事故认定的司法和执法问题仍然是一片空白,赋予无人驾驶汽车道路通行权有很强的现实需求性和可行性。
(二)并未明确无人驾驶汽车业务准入规则
我国各地虽然规定了道路测试的准入条件,但对于其他方面的准入,如无人驾驶汽车的安全评估、驾驶员的驾驶资格许可等仍然处于立法的空白阶段。我国关于无人驾驶汽车的管理规范并没有对无人驾驶汽车的安
全与技术标准做出具体的规定,对于无人驾
驶汽车的车载配置应该达到怎样的安全性技
术标准,这取决于无人驾驶汽车制造商的科
研能力和技术水准。把车载装置和智能系统
有机结合起来,这种结合应该达到何种安全
技术标准,是我国立法部门需要解决的重要
问题。
三、完善我国无人驾驶汽车监管制度的
对策
(一)明确无人驾驶汽车的合法地位
虽然为了规范无人驾驶汽车道路测试,
国家与地方纷纷出台了规范文件,可是值得
百度无人驾驶汽车
注意的是,针对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并没有
出台。虽然在2018年4月出台了相关规范
文件,北京等地方政府在之前也出台了相关
规范文件,允许无人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进行
相关测试,但是从现有的指导文件来看,
以上主要是针对无人驾驶汽车路面测试的监
管,我国目前的监管也是依据这些文件,
如果想要无人驾驶汽车更好地发展还需要相
关部门进行周密的立法来进行法律保障,
发展无人驾驶汽车当前最大的需求就是有法
可依。
(二)明确无人驾驶汽车市场准入条件
由于我国无人驾驶汽车发展阶段的限
制,目前无人驾驶汽车的市场准入缺位问题
尚不突出。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无人驾
驶汽车终将走上市场,所以我国应为构建较
为完善的无人驾驶汽车市场准入制度提前做
好准备。首先,无人驾驶汽车需要完成道
路测试。美国高速公路管理局(NHTSA)就
提出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完善道路测试,我
国应提出细化具体的实施措施。如,为了
防止恶劣天气感应装置不灵敏而设置警示装
置、安装无人驾驶汽车行车记录仪并配备相
应的数据库保存行车信息、提供科学合理的
无人驾驶汽车道路测试保险理赔方案等等。
其次,无人驾驶汽车需要定期通过安全评估。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
中第九条规定,无人驾驶汽车的测试主体申
请道路测试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
告,无人驾驶汽车上路前后定期对无人驾驶
汽车进行安全评估十分有必要。最后,无
人驾驶汽车操作人需要获得无人驾驶操作许
可。“操作人”一词来源于《日内瓦国际道
路交通公约》,操作人许可制度不同于机动
车驾驶制度,从机动车驾驶管理办法规定看,
获得驾驶证不仅需要通过驾驶障碍测试,而
且对驾驶员的身体素质、身高、视力、年龄
等条件都有要求。从我国无人驾驶汽车发展
的现状来看,操作员参与无人驾驶汽车的上
路行驶有助于保证无人驾驶汽车的安全性和
稳定性,在此阶段操作员获得驾驶资格具有
一定的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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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查怡然,生于1997年,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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