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奔驰车标打银手镯收购被盗机动车构成犯罪
明知是盗窃而来的车辆仍予收购,构成犯罪,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罪名源于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针对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这一犯罪行为,将刑法第312条规定的关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解决了实践中比较常见又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盗机动车行为的法律问题。
如2011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韩某在赣州市章贡区九曲巷内,明知是盗窃而来的车辆,仍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从陈新(在逃)处购得被害人张某被盗的价值人民币3420元的NDNDA牌48QT型助力车一辆。2011年11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韩某驾驶该助力车行驶至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海天大酒店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因被告人韩某实施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3月12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眼下二手电动车为许多市民所青睐,购买的人越来越多,但“君子爱车,取之有道”。购买二手电动车的时候,一定要在正规场合,按照相关规定办好过户、转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