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车主王某去一洗车场洗车,车主王某怕车子洗好后停在原处妨碍他人洗车,于是把车钥匙给了洗车工张某,然后去了旁边的饭店吃饭,饭店和洗车场相距100米左右,洗车工张某洗车的时候,发现车上有一块手表,非常精美,于是就顺手拿走,该表是车主刚买的浪琴牌手表,价值8000余元,后车主吃完饭回来开车,发现自己的手表不见了,询问洗车工张某,张某谎称自己没有看到手表,王某于是报警,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是洗车工张某把手表拿走了。
二、争议焦点
本案在对洗车工张某行为的性质认定上存在分歧,洗车工张某拿走车上物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是侵占行为。不管时间、地点、空间、意图等因素,只要把车钥匙给了别人,车主就丧失了对车辆及车上物品的占有,车主把车钥匙给了洗车工,然后离开去吃
饭,洗车工成保管人,车及车上物品已经转移给洗车工占有,由于侵占的涉案金额未达到数额较大,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车主虽然离开了,但是车辆及车上的物品属于车主观念上占有,车主的真实意图是方便挪车,而不是让洗车工代管车上物品,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三、案件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张某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下面从三个方面评析。
(一)法律概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平和的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为自己占有或者第三人占有的行为。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为所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或者将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将合法占有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或者是将无人占有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即侵占罪的关键点是先合法占有财物,而后拒不交出。盗窃罪的行为人事先没有占有财物,通过窃取手段才
占有财物。因此两者区分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财物是处于行为人占有还是被害人占有,这就涉及到对占有的理解。
(二)占有的理解
占有存在两种典型的划分,笔者总结为:两类四方式。如果从类别上划分,占有分为两类,一类是“事实上占有”,是指财物处于所有人物理控制力之内,比如我背着我的包包,这包包我是实际上支配它的。二类是“观念上占有”,是指财物虽然处于所有人的物理控制力之外,但根据社会大众一般思想观念上可以推知由所有人支配,该财物属于所有人占有,比如车主把车停在路边,即使车不上锁,车主到旁边超市去买东西,这时车及其车里物品并没有转移占有,还是属于车主,这就是观念上占有。如果从方式上划分,占有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人体直接控制财物。例如手中拿着自己心爱的手机,就是通过自己的身体在控制手机。二是借助身体外的物理手段占有财物。例如自己的家安装有房门,就是利用物理手段占有该物。三是利用空间来占有财物。这种占有虽然没有通过身体直接控制财物,也没有利用其他物理方法占有财物,但是财物就在占有人身边附近,离占有人的空间不远,占有人随时可以控制财物,例如自己坐在广场一座椅上休息,把自己的手提包放在椅子上,手提包还是属于自己占
有,自己可以随时控制手提包,这就是利用空间来占有财物。四是通过占有辅助来占有财物。例如李某和赵某是朋友,李某帮赵某提背包,虽然背包在李某的手里,但是赵某能够随时控制该背包,应认定赵某仍占有该背包,李某只是辅助赵某来占有,如果这时李某拿着背包偷偷跑掉,李某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
(三)定性分析
1.本体分析
首先,车主和洗车场之间是一个合同还是两个合同,及其合同性质。笔者认为这应该是个洗车的服务合同,不可能还有个保管合同。如果是一个保管合同的话,价钱也就不可能这么低了,至于会不会出现免费保管呢,保管必须要有车主的明确委托,但是本案中没有明确的保管委托。还有对于一个合同而言,并不是合同约定的事项以外什么都不管了,每一个合同都有法定注意义务,所以洗车的同时帮助其看管车,是洗车服务这一合同的法定注意义务,而不是保管合同。
其次,要运用好“占有”的相关知识进行认定,即从社会大众一般思想观念上来认定,具体从
时间、地点、空间、意图等因素上进行综合分析,我们不能一刀切,不能凡是遇到把车钥匙给了别人后车上物品就自动转移给他人占有,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中,一是时间上非常短暂,车主只是去吃饭,吃完饭马上来开车,不存在让洗车工完全独立地驾驶车辆。二是地点是洗车场,车子只是去洗,洗车的车辆不可能到公路上去行驶,洗车工虽然取得车钥匙,但只是在洗车场内挪动车辆而已。三是饭店和洗车场距离非常短,只有100米左右,在空间上对于一辆车来说,车主完全可以随时控制车辆。四是车主把车钥匙交给工人,只是让洗车工挪车,没有把车里的物品转移给洗车工占有的意图,也没有让洗车工保管的意图。综上分析,从车主的占有方式上来看,可以理解成车主空间上占有,也可以理解成车主通过辅助占有对车上财物进行占有,从类别上来看,此时车主对车子的占有属于观念上占有。
偷奔驰车标打银手镯2.对比分析
如果车主把车钥匙交给行为人去办公、买菜、接人,或者其他人车主借车等行为,这些行为不同于洗车时车主把钥匙交给洗车工的行为,从时间、地点、空间、意图等因素上来看,使用人已合法占有了车辆,而后采取欺骗等方法拒不返还的行为只能认定为侵占行为。
如果代驾司机偷偷的把车主的贵重财物给拿走了,用“占有”的相关知识来进行认定,代驾司
机的行为是典型的盗窃行为,从空间上来看,车主人在车上,可以理解成车主对财物空间上占有,也可以理解成通过辅助占有的方式对财物进行占有,从占有的类别上来看,车主人在车上,属于事实上占有车辆,代驾司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