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厂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职工、临时工、实习学生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事故报告和处理、安全防护设施、劳动保护用品等。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厂长对本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本部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 各岗位职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八条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 新职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定期对在职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 厂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部门负责人及职工应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四、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二条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设备设施、作业环境、消防安全、用电安全、危险化学品管理等。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检查应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上报厂长。
第十五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部门应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五、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或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不得隐瞒、谎报、迟报。
第十七条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亡情况、经济损失等。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减轻损失。
第十九条 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事故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六、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设备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二十三条 厂区道路、楼梯、电梯等应保持畅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 电气设备、易燃易爆物品等应严格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七、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 职工应按规定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并正确使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回收、报废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作需要更换劳动保护用品的,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八、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厂部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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