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道路设计规范(完整版)
第⼀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矿道路设计贯彻执⾏国家的有关⽅针政策,从全局出发,按⼚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于新建、改建的⼚矿道路设计,不适⽤于林区道路设计。
第1.0.3条⼚矿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外道路、⼚内道路和露天矿⼭道路。
⼀、⼚外道路为⼚矿企业与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港⼝、原料基地、其它⼚矿企业等相连接的对外道路;或本⼚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分散的⼚(场)区、居住区等之间的联络道路;或通往本⼚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外部各种辅助设施的辅助道路。
⼆、⼚内道路为⼚(场)区、库区、站区、港区等的内部道路。
三、露天矿⼭道路为矿区范围内采矿场与卸车点之间、⼚(场)区之间⾏驶⾃卸汽车的道路;或通往附属⼚(车间)和各种辅助设施⾏驶各类汽车的道路。
第1.0.4条⼚矿道路设计,应坚持节约⽤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便利农⽥排灌、重视⽔⼟保持和环境保护;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充分利⽤⼯业副产品和废渣,降低⼯程造价。
第1.0.5条⼚矿道路设计,应适合⼚矿企业⽣产(包括检修、安装)和其它交通运输的需要。对⼚矿基本建设期间的超限货物(⼤件、重件)运输,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考虑。
⼚矿道路等级及其主要技术指标的采⽤,应根据⼚矿规模、企业类型、道路性质、使⽤要求(包括道路服务年限)、交通量(包括⾏⼈),车种和车型,并综合考虑将来的发展确定。当道路较长且沿线情况变化较⼤时,可按不同的等级和技术指标分段设计。
需要分期修建的⼚矿道路设计,应使前期⼯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
第1.0.6 需要改建的⼚矿道路设计,应充分、合理利⽤原有道路、桥涵等⼯程。当所利⽤的原有道路局部路段受条件限制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在经过技术经济⽐较和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通⾏的前提下,可对本规范规定的个别技术指标作适当变动,但应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当原有道路不能利⽤⽽需改线时,改线路段应按新建⼚矿道路设计。
第1.0.7条⼚矿道路设计,应为道路建成后的经常性维修、养护和绿化⼯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1.08条⼚矿道路建筑限界,应符合附录⼀的规定。在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部件等侵⼊。
第1.0.9条⼚矿道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的卫⽣、防⽕、抗震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参照现⾏的其它有关道路⼯程的设计规范。
第⼆章路线
第⼀节⼀般规定
第2.1.1条⼚矿道路路线设计,应符合⼚矿企业总体规划或总平⾯布置的要求,并应根据道路性质和使⽤要求,合理利⽤地形,正确运⽤技术指标。
第2.1.2条⼚矿道路路线设计,应综合考虑平、纵、横三⽅⾯情况,做到平⾯顺适、纵坡均衡、横⾯合理。
路线设计,不得损坏重要历史⽂物,并应少拆房屋,避开地震台站及其它重要地物标志。
第2.1.3条经常⾏驶对路⾯破坏性⼤的车辆(如履带式拖拉机等)的路段,宜设置辅道或采取其它措施。
特殊⽤途的道路(如专⽤试车道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设计。
第2.1.4条⼚外道路,宜绕避地质不良地段、地下活动采空区,不压或少压地下矿藏资源,并不宜穿越⽆安全措施的爆破危险地段。
⼚外道路设计,应做到沿线⼚矿企业共同使⽤,并兼顾地⽅交通运输的需要。
第2.1.5条⼚内道路设计,应有利⽣产,⽅便⽣活。⼚内道路平⾯布置,宜与建筑轴线相平⾏,并应符合⼈防、防振动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内道路纵断⾯设计,应与⼚内竖向设计和⼚内建(构)筑物、管线、铁路设计相协调。
第2.1.6条露天矿⼭道路设计,应根据矿⼭地形、地质、开采境界、开采推进⽅向,各开采台阶(阶段)
标⾼以及卸矿点和废⽯场(排⼟场)位置,并密切配合采矿⼯艺,全⾯考虑⼭坡开采或深部开采要求,合理布设路线。
当地形或地质复杂时,采⽤纸上定线后,应到现场核实、校正。
在矿⼭开采境界线内,宜采⽤挖⽅路基。
第2.1.7条⼚矿企业⼤、中、⼩型的划分,应按现⾏的有关规定执⾏。
第⼆节⼚外道路
第2.2.1条位于城市道路⽹规划范围内的⼚外道路设计,应按现⾏的有关城市道路的设计规范执⾏;位于公路⽹规划范围内的⼚外道路设计,应按现⾏的有关公路的设计规范执⾏。
位于上述规划范围外的⼚外道路设计,应按本规范执⾏。
第2.2.2条⼚外道路主要技术指标,宜按表2.2.2的规定采⽤。
第2.2.3条⼚外道路等级的采⽤,宜符合下列规定:
⼀、具有重要意义的国家重点⼚矿企业区的对外道路,需供汽车分道⾏使,并部分控制出⼊、部分⽴体交叉,年平均⽇双向汽车交通量在5000辆以上时,宜采⽤⼀级⼚外道路。
⼆、⼤型联合企业,钢铁⼚、油⽥、煤⽥、港⼝等的主要对外道路,其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双向交通量在
5,000~2,000辆时,宜采⽤⼆级⼚外道路。
三、⼤、中型⼚矿企业的对外道路、⼩型⼚矿企业运输繁忙的对外道路、运输繁忙的联络道路,其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双向交通量在2,000~200辆时,宜采⽤三级⼚外道路。
四、⼩型⼚矿企业的对外道路、运输不繁忙的联络道路,其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双向交通量在200辆以下时,宜采⽤四级⼚外道路。
⼚外道路主要技术指标表2.2.2
注:①表中路⾯宽度系指车⾏道宽度。
②辅助道路的圆曲线半径,在⼯程艰巨的路段,可采⽤12m。
③表中括号内的数值,应按本规范第2.2.4条的规定采⽤。
五、通往本⼚矿企业外各种辅助设施(如⽔源地、总变电所、库等)的辅助道路,其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双向交通量在20辆以下时,宜采⽤辅助道路的技术指标;当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双向交通量在20辆以上时,宜按四级⼚外道路的技术指标设计。
第2.2.4条⼚外道路的路基、路⾯宽度,宜按本规范表2.2.2的规定采⽤。在⾏⼈和⾮机动车较多的路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固路肩或适当加宽路基、路⾯、设置慢⾏道。接近企业⼤门的⼚外道路路⾯宽度,应与径相连接的⼚内道路路⾯宽度相适应。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双向交通量稍超过200辆的⼚外道路,其远期交通量发展不⼤时,可采⽤四级⼚外道路的技术指标,但路⾯宽度宜采⽤6m,路基宽度宜采⽤7m,交通量接近下限的平原、微丘区的⼆级⼚外道路,路⾯宽度可采⽤7m,路基宽度可采⽤10m。
交通量极少、⼯程艰巨的辅助道路,其路⾯宽度可采⽤3m。
通往库的辅助道路,路⾯宽度宜采⽤3.5m,路基宽度宜采5m。
载重汽车对于寒冷冰冻、积雪地区的⼚外道路,特别在纵坡⼤⽽长的路段,其路基宽度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加宽。
经常⾏驶车宽2.65m以上⼤型车辆的⼚外道路,其路基、路⾯宽度,可参照露天矿⼭道路计算确定。
四级⼚外道路,在⼯程艰巨或交通量较⼩的路段,路基宽度可采⽤4.5m,但应在适当的间隔距离内设置错车道。辅助道路应根据需要设置错车道。错车道的设置,应符合附录⼆的规定。
第2.2.5条⼚外道路的最⼩圆曲线半径,应采⽤⼤于或等于本规范表2.2.2所列⼀般最⼩圆曲线半径。当受地形或其它条件限制时,可采⽤表列极限最⼩圆曲线半径。
通过居民区或接近⼚区、居住区的⼚外道路,其平⾯布线受地形或其它条件限制时,可设置限制速度标志,并可按该限制速度采⽤相应的极限最⼩圆曲线半径。
改建道路利⽤原有路段时,⼭岭、重丘区的⼆级⼚外道路极限最⼩圆曲线半径可采⽤50m;⼭岭、重丘区的三级⼚外道路极限最⼩圆曲线半径可采⽤25m;平原、微丘区的四级⼚外道路极限最⼩圆曲线半径可采⽤50m。
在平坡或下坡的长直线段的尽头处,不得采⽤⼩半径的曲线。如受地形或其它条件限制需要采⽤⼩半径的曲线时,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并应在弯道外侧设置挡车堆等安全设施。
第2.2.6条⼚外道路,当采⽤的圆曲线半径⼩于本规范表2.2.2中不设超⾼的最⼩圆曲线半径时,应在圆曲线上设置超⾼。超⾼横坡应根据计算⾏车速度、半径⼤⼩、⾃然条件等情况,按表2.2.
6所列数值范围采⽤。
通过居民区的⼚外道路,当竖向处理有困难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量减少超⾼横坡值,但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当速度限制在15km/h及以下时,可不设置超⾼。
因设置超⾼⽽影响边沟排⽔时,应将边沟沟底标⾼适当调整。
超⾼的过渡⽅式,应根据地形、车道数、中央分隔带的设置、超⾼横坡值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中央分隔带的道路
当超⾼横坡值⼩于或等于路拱坡度时,应设置等于路拱坡度的超⾼,外侧车⾏道路绕路中线旋转。
当超⾼横坡值⼤于路拱坡度时,外侧车⾏道应先绕路中线旋转,待与内侧车⾏道构成单向横坡时,再绕路⾯加宽前的内边缘或仍绕路中线旋转,直到设计采⽤的超⾼横坡值。
⼆、有中央分隔带的道路
两侧车⾏道应分别绕中央分隔带的两个边缘旋转,使之各⾃成为独⽴的单向超⾼横坡(中央分隔带仍维持原⽔平状态)。
超⾼横坡表
2.2.6
注:①表中两套数字,左边的适⽤于⾮寒冷冰冻、积雪地区,右边的适⽤于寒冷冰冻、积雪地区。
②表中括号内的数值,仅适⽤于改建道路时利⽤原有路段。
第2.2.7条⼚外道路,当圆曲线半径等于或⼩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加宽路⾯。双车道路⾯加宽值,应根据经常⾏使的主
要车型按表2.2.7的规定采⽤;单车道路⾯加宽值,应按表列数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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