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注册、登记、驾驶证核发管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技术监验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公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执法部门,负责机动车辆及驾驶员
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管理
第七条 机动车辆登记分为初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第八条 机动车辆的初次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汽车安全技术标准和环境保护技术标准;
(二)具备机动车辆使用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第九条 机动车辆的转移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转让人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二)受让人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条 机动车辆的变更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需要变更登记的;
(二)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的注销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其他不符合行驶要求的;
(二)机动车辆所有人依法履行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 驾驶证核发管理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身体和躯体条件符合驾驶机动车的要求;
(三)通过理论考试、技能考试和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进行体检和审验。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分为初次核发、增领、换领、审验、注销等。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的初次核发、增领、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二)通过理论考试、技能考试和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证内容包括个人信息、准驾车型、有效期等。
第四章 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交通管理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缴纳等环节。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依法公正、公平。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录和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国家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统一录入和管理。
第五章 技术监验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技术监验和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技术监验和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车辆的外观、结构、安全装置、环保性能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 技术监验和安全检查应当由符合资格的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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