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5月
Journal of Qiqihar University(Phi&Soc Sci)
May 2019
收稿日期:2019-03-19 作者简介:崔理博(1994-),男,在读硕士㊂主要从事物权法㊁合同法研究㊂赵明非(1984-),女,讲师,博士㊂主要从事民
商法研究㊂
□法学研究
崔理博,赵明非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摘 要:随着无人驾驶汽车在世界范围内从实验平台走向城市道路,其高科技属性和人造物特征,难以完全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㊂在无人驾驶模式下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及损害赔偿展开都对现有法律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和产品责任的适用提出挑战,因此亟需厘清法律责任,通过现有‘侵权责任法“的调整确定无人驾驶汽车保有人的无过错责任,辅以监管机构㊁分析中心和强制保险的制度构建,在技术创新和法律衔接的基础上确保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保障㊂
关键词:无人驾驶;无过错责任;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38(2019)05-0082-03
Responsibility Analysis and Legal Regulation of Driverless Vehicle Infringement
CUI Li -bo ,ZHAO Ming -fei
(School of Law,Zhengzhou University,Henan Zhengzhou,450001,China)
Abstract :because of the high safety and convenience,driverless cars are rapidly moving from experimental platform to urban
roads around the world.Due to the high-tech attributes and man-made characteristics of driverless cars,it is difficult to completely a⁃void accidents.driverless cars have a huge challenge on motor vehicle accident liability and product liabilit
y .It is necessary to clear the no-fault liability of driverless car owners through the adjustment of the Tort Liability Law,In addition,the system of regulatory a⁃gencies,analytical centers and compulsory insurance are constructed to ensure the right of victims on the basis of innovation and legal
convergence.
Key words :driverless;no fault liability;System construction
智能汽车,即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㊂其以物理属性的产品 汽车为载体,以模拟人类行为的计算机软件为大脑,
以嵌入的计算机算法智能运算实现机械操控,其本质是通过对人类操控汽车行为的模拟㊁学习来替代人类在驾驶中的作用㊂但无人驾驶汽车在带给人们对未来生活的憧憬同时,伴随而来的亦是其在安全上的担忧和法律上的疑问㊂在美国,就发生了优步公司的无人驾驶汽车未识别行人致人死亡事件㊁特斯拉Model S 高速公路追尾消防车案件等数十起事故,中国也发生了奔驰车在高速上定速巡航失灵事故,可以说无人驾驶在社会的实践中也备受争议,受恶劣天气㊁信号强弱㊁黑客入侵及系统升级等客观因素影响,在事故发生后关于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等都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和争议,特别是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不仅关系到法律震慑和弥补功效的实现,更是可能引起普通众对新科技事物应用的诘问㊂有关无人驾驶汽车可能引起人类能力退化[1]和技术伦理冲突的疑问层出不穷,科技的进步与应用虽不是一蹴而就,但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影响却日益加深㊂
一㊁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适用模式的理论纷争现有‘侵权责任法“对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并没有单独具体的规范加以规制,因无人驾驶汽车的工具属性仍然存在,对其可能适用的诸模式也主要围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和产品责任展开㊂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无人驾驶汽车从汽车发展而来,汽车的机械动力㊁外观形象㊁运行原理等都在无人驾驶汽车上得到继承和发展,无人驾驶汽车对原有汽车产品的突破即在于他通过高度模仿人类思维的计算机算法代替了人类在机动车上的作用,无人
驾驶系统的介入使人作为驾驶员的角发生了变化,即由驾驶员变为乘客㊂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损失赔偿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㊂另一部分是超出的额度由侵权人负责,在此处又作了具体划分:当事故双方均为机动车,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当事故双方分别为机动车㊁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㊂发生交通事故时先推定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㊂机动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㊂可见过错在机动车事故的归责中占据重要地位㊂
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的主体为 机动车一方”,但对 机动车一方”具体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未界定,此处理论通常将其解释为机动车保有人,而认定一人是否为保有人通常通过 运行支配”和 运行利益”两个层面认定㊂即某人是否属于机动
车保有人,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在事实上处于支配管理地位以及是否从该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利益两方面加以判断㊂[2]在传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汽车车主运行汽车,获得汽车带来的方便快捷,符合两个层面的特征,认定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㊂但在无人驾驶模式下,车主实际上是把汽车交给无人驾驶系统运行,车主此时只享受到汽车带来的方便而未支配汽车的运行,显然与责任主体的认定相矛盾㊂且一般认为判断过错的标准来自相应的注意义务,传统汽车驾驶员对机动车进行支配且享受运行利益,所以对传统驾驶员课以注意义务,但无人驾驶汽车的革命性意义亦在于把人类从传统枯燥的疲劳驾驶中解放出来,使得驾驶者可以在汽车运行的过程中腾出手来做其他事情,如果此时再对驾驶员课以注意义务也与无人驾驶汽车的价值相违背㊂特别是在出现紧急状况无人驾驶系统要求驾驶员接管汽车操作时,本身情况复杂预留给驾驶员接管时间的长短或接管程度的多少都是难以界定的问题,驾驶员的过错是来自于系统的运算偏差导致提前介入还是驾驶员生理精神上的反应不及时无法判断,都让此时 过错”的认定显得尤为复杂,在责任主体界定和归责原则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对无人驾驶汽车都出现无法适用的问题㊂
(二)产品质量责任
汽车作为一项工业产品,以典型的人造物属性为产品责任的适用留下可能㊂我国的产品责任主要指有关产品制造者㊁销售者因产品瑕疵致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所的负责,无人驾驶汽车中的无人驾驶系统实际上是一种嵌入的软件,对于软件和数字信息是否属于产品仍然存在一定争议,[3]但多数学者认为软件应属于产品类别㊂[4]
根据现有的数据分析,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原因主要来自于系统的判断错误及运行失常等,这些系统风险或来自汽
车厂家或来自软件公司㊂致人损害产品的缺陷主要包括制造缺陷㊁设计缺陷㊁警示缺陷和跟踪观察缺陷[5],汽车制动装置失灵㊁传感器失效或算法紊乱显然属于制造缺陷和设计缺陷的范畴,因此受害人可以通过产品责任向汽车厂家或软件公司寻损害赔偿㊂对于传统汽车而言,生产者基于技术和工业能力制造汽车产品,之后驾驶者对其的使用㊁驾驶
等都是在汽车生产者对其产品把控的基础上进行,可以说汽
车从生产到报废,生产者对汽车产品应有技术的把控和风险
的防范,因此在汽车由于零部件装置问题导致交通事故时,
此时生产者承担过错责任,其法律上的逻辑前提就在于产品
的任何损害都可归因于生产者的在先生产行为㊂[6]但对于无人驾驶汽车而言,其从生产者手中制造离厂之后,基于环境
变化和系统升级后不断的学习成长,汽车的运行完全脱离生
产者预先的产品把控,
此种 产品特性”既可能是无人驾驶程序的进化和升
级,也可能是无人驾驶系统遭受黑客攻击或者系统漏洞导致
的路线计算错误,无人驾驶汽车基于海量的信息处理一旦出
现事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更加模糊,产
品缺陷中的因果链条中断㊂
另一方面,汽车生产商还可引用‘产品质量法“第41条
所规定的发展风险抗辩来免除责任,即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
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㊂因无人驾驶系统
的深度学习性,其自我升级后未来的风险难以预测,汽车生
产商可以以汽车生产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构
成免责事由,为保护企业利益和鼓励技术创新而设置的免责
事由在此时让受害人易陷入求助无门的境地,产品责任只能
在一定限度内发挥作用㊂
二、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调整应对
在无人驾驶汽车方兴未艾的当下,‘侵权责任法“有必
要对通过自身的调整适用,平衡多方主体之间关系,以民事
法律的包容性和前瞻性在为无人驾驶汽车侵权适用的同时
也为人工智能在法律上的适用做出表率㊂
首先,未来的无人驾驶汽车具有危险物性质,危险责任
的主体通常为危险活动或危险物的支配者和控制者㊂[7]不论是汽车生产厂商还是软件制作者,皆并非危险的直接开启
者,只有汽车的保有人和使用人开启或支配汽车,因此适用
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于理有据㊂对于受害人而言,在交通事
故发生后第一要义也是尽快确定责任主体,以便获得赔偿损
失㊂在危险责任下,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对事故的发生和违
反道路交通法规进行证明,只要损害发生在机动车运行中即
可[8],主要保障了在科技风险中受害人的救济权利㊂但此时需注意的是,当汽车保有人和使用人主体不一致时,交通事
故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即受害人应向谁需求损害赔偿,从‘道
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来看 机动车一方”更偏向解释为机
动车的保有人,‘侵权责任法“第49条到52条的规定来看,
更强调机动车使用人的概念㊂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
无人驾驶汽车最终目的是消灭驾驶人,即使用人的存在,最
终的科技导向无人驾驶汽车只是保有人的物权标的,驾驶人
被乘客所替代,此时的乘客对于汽车不具有切实的操控能
力,且保有人也具有及时更新驾驶系统的必要义务,以确保
驾驶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㊂因此让受害人直接向汽车保
有人请求赔偿更为合适㊂
有学者担心,让汽车保有人承担无过错的危险责任是否
会造成消费者对无人驾驶汽车的采购保持观望,以至于汽车
企业难以积聚资金进行技术升级和改造㊂从科技创新的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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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期无人驾驶汽车侵权的责任分析与法律规制
度来看不失为一种价值的考量,但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强制保险,无人驾驶汽车也理应配备交强险制度,考虑到无人驾驶广泛推广后交通事故发生概率应远小于普通机动车,汽车保有人的保费和保险公司的保金都应有所降低,并不会造成消费者过重的经济负担㊂从实践经验来看,无过错责任有利于减轻诉讼成本,特别是针对高科技的新生事物,如果以过错为责任生效要件,因无人驾驶汽车本身的科技产品属性,对于一般人而言难以完全认知其技术构造㊁缺陷原理等,要求受害人对此进行举证可谓难度极大,让每一个交通事故案件都由技术专家辅助下进行也增加了受害人的时间成本和费用负担㊂无人驾驶汽车产业方兴未艾,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都会面临公平公正㊁风险负担㊁制度冲突的诘问,从受害人的角度,统一的汽车保有人无过错责任不管是从‘侵权责任法“的逻辑张力上还是诉讼的成本选择上,都不失为一种可行办法㊂
其次,考虑到汽车可能存在产品缺陷或智能系统出现错误,不管是汽车厂家还是智能系统制造商在现行侵权法下仍应承担产品责任,因无人驾驶汽车的制造缺陷导致智能系统无法判断是制动还是加速导致交通事故时,理应按照‘产品质量法“在产品存在缺陷时由制造者承担责任㊂即制造商㊁汽车保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在保有人对事故进行赔偿后享有向制造商的追偿权㊂未来的汽车制造商将是 技术+制造+出行服务”的三位一体模式,它将囊括了汽车制造㊁驾驶系统安装与维护㊁智能软件更新与升级以及产品出厂上路后的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㊂不管是从风险预防还是当事人的合理期待来看,由规模化的制造商承担产品责任也是应当的㊂
无人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责任仍应基于‘侵权责任法“通过适度扩张来展开,保证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济,汽车保有人应首先承担无过错责任,之后可向产品制造商追偿,实现侵权法的震慑和弥补功能,以此协调好科技的动态发展与法律的稳定保障之间的关系㊂
三㊁无人驾驶汽车风险预防下的制度构建
(一)统一监管: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相较于传统的普通机动车而言,无人驾驶汽车从诞生到使用,从上路运行到用户保养,不仅涉及到车辆许可制度㊁驾驶员资格限制等法律规范,还会遇到交管局㊁公安局㊁电信部门等多部门的交叉监管,其一旦出现事故,更是牵扯到背后汽车制造商㊁网络服务提供商㊁智能软件维护者多方的利益纠缠㊂多部门的交叉管理不仅阻碍了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推广,也让事故发生时认定责任主体变得复杂繁琐,因此建立一个权责统一㊁分工明确的监管机构亦是应有之举㊂专门的
监管机构有能力有责任创造一个安全有保障的汽车运营环境,通过收集资料和记录情况,为一旦发生的交通事故寻责任依据㊂
(二)技术中立:建立数据分析中心
无人驾驶汽车的运行决策皆是由其 大脑”智能系统做出,它的运行主要通过对路况㊁车速等的大数据进行分析,由智能算法快速计算得出,因此可以仿照飞机和轮船在无人驾驶汽车上强制安装 黑匣子”,为汽车的运行记录数据信息㊂但汽车配备的 黑匣子”毕竟只是个人所有汽车的数据系统装置,在物联网时代面临着病毒感染㊁黑客入侵和系统紊乱等信息技术难题,使得用户面临着信息丢失和技术失控等风险,在数据信息被窃取后的恶意更改更是让受害人寻责任依据雪上加霜㊂因此一个跨区域专业性的数据分析中心就十分必要,此数据中心不仅是对 黑匣子”记录信息的分析和保存,更是一个国内的交通信息数据库,通过对事故多发区域的记录,系统会自动警示无人驾驶汽车注意或规避路段,以保障乘客的安全㊂
(三)损害分散:增加强制责任保险
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在通过法律制度厘清责任纠纷的同时,也需要保险制度对受害人的损害填补,因此设立强制责任保险就非常必要,不论是德国‘道路交通法“还是英国的‘汽车技术和航空法案“都对此作出规定,受害人可以先从交强险保人处获得赔偿,保险公司享有在查明事故真相下对产品制造商的追偿权㊂此外,考虑到汽车生产商在经济和科技上的巨大优势,要求无人驾驶汽车生产商缴纳产品责任保险也无可厚非㊂由制造危险活动的企业首先负担损害后果,实际上也
是通过企业的内部分散风险,生产商安心做好产品,然后通过保险的方式使得费用得以分散,且无人驾驶时代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较于现在大幅下降,汽车生产商承担的保费数额应不至于过高,保险公司理赔率也有望创下新低㊂
总之,无人驾驶汽车不仅在提高人民生活便利程度和舒适性,构建智慧城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更是全球主要国家抢占科技高点,占据前沿地位的重要支撑㊂在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频发的当下,通过侵权法的适度扩张确立机动车保有人的无过错责任,辅以监管机构㊁分析中心和责任保险的制度构建以预防风险,亦是实现技术创新㊁损害赔偿和有效监管的综合考量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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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 维) 48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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