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轲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湛江粤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6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19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建文潘志刚王汇文 
【审理法官】赵建文潘志刚王汇文 
【文书类型】汽车保险种类介绍判决书 
【当事人】广州轲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湛江粤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陈大伟 
【当事人】广州轲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湛江粤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陈大伟 
【当事人-个人】陈大伟 
【当事人-公司】广州轲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湛江粤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谢玮键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赵胤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苏碧莹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方金贵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谢玮键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赵胤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苏碧莹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方金贵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谢玮键赵胤苏碧莹方金贵 
【代理律所】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广州轲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湛江粤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陈大伟 
【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案件事实”部分的内容,除轲达公司对第八项“肇事车辆投保
情况”的“本院认为”部分一审法院对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4投保单上的印章是轲达公司的印章、保险公司已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事实认定的有关内容有异议外,其他的内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且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根据《关于对 
【裁判结果】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93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93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向湛江粤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赔偿133649元;    四、驳回湛江粤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301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2972.9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3:09:19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广州轲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轲达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为:“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133649元给湛江粤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保险公司没有对其提交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第二款第(6)项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种类及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且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应当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即上述许可证书或必备证书不包括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根据《研究室关于对 
广州轲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湛江粤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2193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轲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区黄园路某某(某某)某某(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徐明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玮键,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胤,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某某首层西面某某
     负责人:乌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碧莹,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金贵,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湛江粤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田东三路某某。d,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田东三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叶伟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湛波。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陈大伟。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内向原告湛江粤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赔偿2000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轲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湛江粤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赔偿133649元;三、驳回原告湛江粤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1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44.42元,被告广州轲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2968.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