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管理,保障保险合同的有效履行,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包括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以及保险理赔等环节。
第三条 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三)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原则;
(四)高效、便捷原则。
二、保险合同管理
第四条 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欺诈投保人;
(二)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完整,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基本信息,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费率、保险费等事项;
(三)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以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直接向保险人签订。
第五条 保险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妥善保管保险车辆,确保保险车辆的安全。
第六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保险合同解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二)保险合同终止应当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三、保险理赔管理
第七条 保险理赔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二)保险人应当在接到被保险人通知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理赔决定;
(三)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进行理赔;
(四)保险人应当依法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保险合同约定。机动车辆保险
第八条 保险理赔程序:
(一)被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
(二)保险人调查核实;
(三)保险人作出理赔决定;
(四)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第九条 保险理赔时限:
(一)保险人应当在接到被保险人通知后1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二)保险人应当在调查核实后15日内作出理赔决定;
(三)保险人应当在作出理赔决定后30日内支付保险金。
四、保险代理、经纪管理
第十条 保险代理、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保险代理、经纪机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业务;
(二)不得欺诈、误导投保人;
(三)不得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
(四)不得擅自改变保险合同内容。
五、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保险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管理,提高保险服务质量,保障保险双方合法权益。各级保险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本制度,确保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