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疑难问题解答
一、飞来石子将保险车辆车灯、车镜玻璃打碎,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1、处理意见:应属于保险责任中的“碰撞”责任。但因前车掉落的或会车掉落的物体不属此例。必须是不知物体来之何方。
2、理由:“碰撞”责任的解释:碰撞是指保险车辆与外界静止的或运动中的物体意外撞击。
3、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实际理赔过程中,要认真查验损失痕迹,确认无误时,可以在被保险人出具相关证明的情况下予以赔付。如果痕迹不符或不能确认,则应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交通队(道路事故)或派出所、保卫处(非道路交通事故)出具的证明。此种情况可以要求被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
4、提醒注意:
(1)在承保时,应尽可能查验投保车辆的车灯、车镜以及车辆风挡玻璃等是否无损。
(2)车辆风挡玻璃在未投保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的情况下,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3)此种情况忌宣传,以免依法逆选择。
(4)飞来石子造成车身部分的损失,参照上述解释处理。
二、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轧起石块、铁板等将路边的行人打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1、处理意见:属于第三者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应
该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和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2、理由:
(1)依据《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虽当事人没有过错,但造成对方的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第123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肇事司机在此种情况下虽无过错,但是却不能因此排除民事赔偿责任。
(2)依据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及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给予赔偿。
(3)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要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六条的规定:“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此种情况,须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材料,即道路交通事故,须提供交通队责任认定书和调解书;非道路交通事故,
须提供公安分局证明;如经公安部门调解不成的,须要求被保险人采用诉讼途径解决,否则,保险公司将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对于机动车辆撞倒、刮倒的矮墙或其它物体将行人或
其它财物砸坏的情况,应按照第三者责任险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未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1、处理意见: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同处理。
(1)因未在48小时内报案,而导致保险车辆或其它财产损失扩大或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定损失的保险责任事故,可以对扩大的或无法鉴定的损失不予赔付。后果严重的可以全部拒赔。
(2)对于超过48小时报案,而未造成不良后果,且可以提供准确出险时间和事故证明的保险责任事故,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赔付。
(3)对于出险时间与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或终止时间十分接近的情况,应该严格掌握实效,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2、理由:
(1)《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2)《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三十条规定:“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应当采取合理保护、施救措施,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由于未及时报案而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损失无法确定、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损失及扩大的损失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3)在保险单正本中已经明确向被保险人说明,“发生保险事故后,在48小时内通知本保险人。”
(4)从实际情况出发,在考虑被保险人利益以及保险业务的发展方面,对于确实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或疏忽等善意行为造成的超时报案,应该从宽掌握。而对于恶意行为或有疑点的行为,应该严格掌握。
四、营运性的车辆按照非营运投保及私有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1、处理意见:不予赔偿。
2、理由:
(1)《保险法》第36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三)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2、改变使用性质或所有权转移,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根据以上法律及条款规定,对于上述情况,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五、保险车辆被楼上掉下的花盆或其它物体砸坏,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1、处理意见:此种损失可以构成车损险保险责任中“外界物体倒塌”责任。但是,在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应按
照如下方法掌握:
(1)可以到第三方的(即可以到花盆或其它物体主人的),应该要求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2)如果不到第三方,则依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却无法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处理。
提醒注意:此时,必须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交通队(道路交通事故)或派出所(非道路交通事故)出具的事故证明,否则,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2、理由:
(1)“外界物体倒塌”是指:“保险车辆自身以外由物质构成并占有一定空间的个体倒下或陷下,造成保险车辆损失。”
“倒”的意思是:指人或竖着的东西横躺下来。
花盆等物体是属于保险车辆自身以外的,并由物质构成且占有一定空间的个体。它的掉落,可以认为是从阳台上倒下来。因此,上述损失应属于本条保险责任。
(2)赔偿方式的理由,在处理意见中已经说明,此外不再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