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附加险条款与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
机动车损失保险的附加条款:自燃损失险条款、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营业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全车盗抢险条款、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营业车辆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发动机特别损失险特约条款、车载货物碰撞损失险条款、车辆全损代步费用险条款、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
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条款: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车辆意外事故污染责任险条款、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特约险条款。
机动车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险都可以附加的条款:主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条款、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条款、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教练车特约条款。
1、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供气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
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被保险机动车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经公安消防部门鉴定证明,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供气系统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的鉴定证明;
(二)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三)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2、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中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本条款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附加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实际价值。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新增设备单独被盗窃或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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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在保险单中列明的新增设备;
(三)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原有的其它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以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3、营业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营业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中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车辆被罚没、查封、扣押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拖延车辆送修或修理时间的损失;
(四)保险期满后,被保险机动车修理期间造成的停驶损失。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一) 赔偿限额以投保时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本附加险的累计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90天。
(二) 本附加险每次事故免赔金额为3天的赔偿金额。
(三) 发生部分损失的,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该项目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修理天数,在本附加险规定的累计最高赔偿天数内计算赔偿,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实际修理天数-3天)×日赔偿金额
发生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该项目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计算赔偿,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约定赔偿天数-3天)×日赔偿金额
4、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下列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或损坏;
(二)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被抢夺;
(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因被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丢失;
(五)租赁车辆与租车人同时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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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保险机动车在修理、扣押期间或被罚没;
(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八)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的减值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被保险人义务
机动车辆保险(一)被保险人知道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购置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车钥匙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发生全车损失的,在保险金额内按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二)本附加险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如果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税证明(属于免税的应提供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绝对免赔率;不能提供全部原车钥匙的,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三)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第六条 其他事项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被回,如果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被保险机动车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人无需按本附加险条款第一条(一)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可以归被保险人所有,但被保险人应退还相应的保险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接收被保险机动车,则被保险机动车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权益转让手续。
5、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的前后风挡玻璃或左右车窗玻璃发生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投保人可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二)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6、营业车辆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下列原因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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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胎爆裂引起轮胎本身的损失;
(三)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供气系统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投保时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的,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的,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7、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投保本附加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被保险机动车为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仅限于10座以下的客车。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金额
由本合同双方约定,最高为人民币10000元,且不超过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
第五条 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8、发动机特别损失险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当中操作不当所造成的发动机损坏;
(二)被保险机动车因车辆冷却水凝固致使发动机冻裂所造成的损坏;
(三)发生上述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对被保险机动车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发动机的损失;
(二)发动机的自然磨损、朽蚀、机械故障所造成的损失;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9、车载货物碰撞损失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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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因车厢内所载货物与车体相互撞击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本身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由于货物装载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而引起的与本车撞击造成的损失;
(二)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准。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二)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10、车辆全损代步费用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机动车遭受盗抢,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受理,并向保险人报案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日赔偿金额和实际发生天数,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期间内,承担被保险人代步费用的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辆的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日赔偿金额,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期间内,承担被保险人代步费用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 日赔偿金额和赔偿期间
(一)日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为准,但最高不超过200元;
(二)赔偿期间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期间为限。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被保险人需向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自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之日始,至公安机关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被盗抢车日止,计算实际发生天数,但每次事故最长以30天为限。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日赔偿金额和实际发生天数,在赔偿期间内计算赔偿。
(二)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按30天计算赔偿金额。
(三) 本附加险每次事故免赔金额为3天的赔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实际发生天数-3天)×日赔偿金额。
第四条 本附加险计算的赔偿天数累计达到30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11、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本附加险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特种车辆的下列损失:
(一)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自身损失;
(二) 吊升、举升过程中,被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自身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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