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
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
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标的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为乙方所有的机动车辆,车辆信息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一。
二、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人对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1. 火灾、爆炸;
2. 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3. 碰撞、倾覆、坠落等意外事故;
4. 第三方责任事故。
第三条 保险人不承担以下损失的责任:
1. 保险标的的自然磨损、朽蚀、腐蚀;
2. 车载货物掉落、溢出等造成的车辆损失;
3. 车辆被盗抢期间造成的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金额由乙方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具体金额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一。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如乙方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四、保险期限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限届满之日止。
五、理赔事宜
第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乙方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积极配合保险人进行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
第八条 乙方申请理赔时,应提供保险合同、驾驶证、行驶证、理赔申请书、损失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如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保险人有权拒绝理赔。
第九条 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核定损失范围后,按照保险金额与损失程度比例进行赔付。
第十条 对于未能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与应缴纳保险费的比例进行赔付。对于超出保险金额部分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
第十一条 在保险期限内,乙方如需解除本保险合同,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相关手续。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退还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机动车辆保险 第十二条 若乙方违反本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双方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篇2
一、合同双方:
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车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保险标的
本合同涉及的机动车辆为乙方所有的下列车辆:
车辆品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_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保险责任与范围
本公司对保险车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下列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1. 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
2. 火灾、爆炸、自然灾害(如暴风、暴雨、地震等)造成的车辆损失;
3. 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等造成的车辆损失;
4.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因人工原因导致的物品损坏等。
但本保险合同不负责赔偿由于战争、军事冲突等原因导致的损失。同时,具体的赔偿金额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确定。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根据乙方车辆的购置价格确定,具体金额如下:人民币________元整。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支付保险费,具体金额如下:人民币________元整。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保险费,若逾期支付,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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